“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解读新调整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编者按: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两部门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我市于2012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促进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将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因素纳入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参考指标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将有关问题做一简要介绍,以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更好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一、有关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施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费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是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 这一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基本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伤预防,较好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但总体看,我国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
当前,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重要部署,大大加快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的进程。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文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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