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各发一份工资,员工拿了双份“工资”,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好事许多人都想要吧?但是,一旦职工发生工伤,那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之前,龚先生就是拿双份工资的职工,不过他在遭遇工伤后的维权却不轻松。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8月6日,龚先生拿到了工伤赔偿款10万元。
龚先生称,2011年,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之后,他被派遣到四川某制造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2500元。这样,龚先生每月领取双份工资,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万万没想到,我的工伤维权之路竟然那么麻烦!”龚先生说,2013年8月,他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工伤七级,但该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带着困惑,龚先生来到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在杜伟律师的帮助下,龚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该劳务派遣公司向龚先生按照每月4500元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然而,该公司不服仲裁,认为龚先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2000元的标准发放,遂起诉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领到起诉书时,龚先生傻眼了,“为什么我的工资只按2000元计算?”杜律师耐心地解释道:劳务派遣中,工资标准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以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来看,龚先生的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法律并没有规定用工单位不能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的部分应当算作工资。
很快,杜律师到银行里查到了龚先生所有工资的转账记录,并计算出他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23元。理清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后,杜律师将答辩状提交到法院,做好了开庭准备。
7月9日,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杜律师认为龚先生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工资福利待遇,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均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龚先生工伤待遇10万元。(向晓文)
“工资拿双份工伤谁来管?”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13852.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