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10月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7月30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我区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据介绍,宁夏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业、小型矿山企业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执行,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自治区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以及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宁夏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82.19万人,当年基金收入3.45亿元,基金支出3.3亿元,当期结余0.15亿元。
按照通知要求,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记者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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