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2015年20项民心工程》,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分别在7月8日、7月16日出台《关于扩大滨海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2号)和《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6号)两项惠民政策。本期医保专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请他为广大读者解读两项政策。
滨海新区居民门(急)诊报销范围
扩大至医改二级医院
7月8日,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配合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出台《关于扩大滨海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2号),将滨海新区门(急)诊就医范围扩大至医改二级医院,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门(急)诊待遇水平。明确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凡是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原塘沽区、原大港区、原汉沽区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均可享受此政策。
界定医院标准
《通知》规定,滨海新区内已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公立二级医院(含二级企业定点医院),作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的二级医保定点医院。
规范就医登记
滨海新区参保人员到二级医院门(急)诊就医前,应先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可总结为“年度登记、四点办理”,即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选择任意一家公立二级医院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就医前,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四个点位”,均可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手续。
完善医疗服务
一方面准许变更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变更两次定点医院。委托他人代办时,需代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另一方面准许延迟联网结算。即针对因故未即时联网结算而发生的门(急)诊垫付医疗费用(门特病暂不支持),参保人员不必再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分中心申报,而是由医院依据费用发生时间记录台账信息,参保人员只需在本年度内再到医院补刷医保卡,即可在医院医保结算窗口返还垫付费用,这有效地缩短了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时间,减轻了垫付的经济压力。
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扩大72%
7月16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6号),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报销范围,实行医保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用药需求,圆满完成了我市2015年20项民心工程中“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项目。
此次低价药社区医保支付管理
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扩大了药品规模,即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将增加1200多个品规,扩大了72%;
二是减轻了个人负担,通过政策促进和引导职工和群众在社区医疗中心、一级医院看病,参保患者看病用药个人负担比例能够比二、三级医院降低40%至50%;
三是实现了全部覆盖,实施范围不但涵盖了公立社区医疗机构,还包括了零售药店和民营一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
此外,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中,通过议价形成的价格,高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异名库零差率支付标准执行;低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议定价格执行。
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议价过程中,出现违背低价药政策,明显涨价增加患者负担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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