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记者7月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联合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将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通知》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其次,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上述条件需同时具备。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在政策有效期内,当年只能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逾期不受理;同一企业只要每年都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均可在下一年申请补贴。
《通知》强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跟踪监测,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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