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东)我省近日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从今年7月1日正式启动省内推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规程适用于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规程适用于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省内跨市级统筹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所限,按照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病种),需临时在省内跨统筹区紧急诊治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提前登记变更终止备案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变更终止备案。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长期异地就医或转诊转院临时异地就医的,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期间,在省内需转外就医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需终止异地就医时,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因转诊转院或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已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本次住院治疗终结出院结算后,异地结算系统即自动将其异地就医状态变更为本地就医状态。如果以后再发生转诊转院或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住院治疗的,需重新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使用社保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挂号门诊就医
规程对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结算方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异地门诊(购药):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门诊就医、购药,使用社保卡在任何一家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直接挂号门诊就医,在就医地定点药店购药,其发生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个人账户用完后,其就医结算按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异地住院: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须到本人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人在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为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急诊异地住院:参保人员因患急诊抢救病种,按急诊办理异地住院的,所住医疗机构为省内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且参保地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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