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伤残等级发生变化,能否再要求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呢?
李某原系威海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20日,李某在工作时被电击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9级。经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2011年3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机械公司支付李某8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工伤待遇归机械公司所有。此后,李某因头晕头痛、耳鸣、全身疼痛,多次到医院治疗。经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2013年4月11日,李某被确认为7级伤残。李某要求机械公司再次支付医疗费和工伤待遇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李某诉至环翠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工伤保险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原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于是,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李某与机械公司虽然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此后,李某仍因原工伤原因入院治疗,伤残程度也发生了变化,该伤害后果系因工伤造成,故机械公司作为李某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对此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解除,机械公司应当按照2010年的威海市职工平均工资2629.67元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差额。据此,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为4个月,数额为10518.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差额为10个月,数额为26296.67元。关于医疗费,鉴于此前是李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机械公司承担70%,剩余的由李某自担。于是,中院判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6815.34元、医疗费25159.59元。(记者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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