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的一天,某公司司机李某11点多开车出去为客户送货。由于路途较远又堵车,李某遂在外吃午饭,下午2点多开车赶回公司上班(下午上班时间为2点—6点)。途中,李某因犯困打瞌睡,驾车撞上某学校校车,造成学生2死3伤、自己也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李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首先,上述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看李某有无《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任一情形。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犯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他没有醉酒,因为如果酒后开车,构成的应是危险驾驶罪(飙车或醉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以他不具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任一情形。
其次,要认定为工伤,需看他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案中, 李某开车外出为客户送货,是公司安排的,不是私自出车,属于第14条第1项的情形,也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综上所述,李某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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