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自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10972.8元,养老保险费10000元。
齐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2013年7月13日,她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纺织公司欠缴她个人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能够顺利退休,齐某自己缴纳了2002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10972.8元和养老保险费10000元。齐某随后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她自己垫付的保险费用,公司认为这是齐某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齐某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纺织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齐某入职纺织公司后,公司有为她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齐某先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纺织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齐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与纺织公司之间就此费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齐某起诉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此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齐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10972.8元,养老保险费10000元。(王茜)
“先行缴纳社保后可追偿”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0896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