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部分工伤职工来电咨询,突发工伤事故后,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数额较高,而此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都是个人支付或者陪同的同事代为支付。由于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发生在认定工伤之前,不知道能否按照工伤医疗费的待遇由社会保险部门来承担?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认定工伤前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本报通讯员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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