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工平均年龄快速提高,年龄结构趋向老化,越来越多的高龄农民工开始关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本期政策咨询台将根据《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邀相关专家、律师,以问答的形式为您解答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涉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了执行国家规定,还可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做了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也让参保的老百姓多了一个选择。
问:怎么确定转移衔接的办理时点?
答:我省实施意见规定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为了鼓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在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办理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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