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社局积极落实陕西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从2014年7月到2016年6月底,汉滨区辖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费率均由过去的单位2%、个人1%调整至单位1%、个人0.5%,这一政策的调整使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降低,极大减轻了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的负担。
在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2015年陕西省又调整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失业保险待遇为1260×75%,即945元/月,比之前的每月795元提高了150元。此次失业保险待遇的上调,有力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促进其积极就业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及重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葛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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