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工网讯(记者李蕙芸)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再次进行统一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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