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赣州市出台了《赣州市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经办操作办法》(赣市社医字[2015]3号),将首批5种特殊“天价”药纳入城镇医大病保报销,我县所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享受赣市社医字[2015]3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期出台的《赣州市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经办操作办法》(赣市社医字[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起,甲磺酸伊马替尼、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曲妥珠单抗注射剂、雷替曲塞注射剂5种特殊药品的10种规格纳入赣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医保结算价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二次补偿,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支付报销药品费金额计入大病医疗保险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报销比例暂定为职工医疗保险为75%,居民医疗保险为70%。
有5种特殊药品适应症且符合相应病种(含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恶性胸膜间皮瘤、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直肠癌)的我县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可以向赣州市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赣州市肿瘤医院的特药责任医师填《申请表》申请,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交赣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核、确认资格录入医保系统。随后参保患者可以凭责任医师处方在申请的定点医院或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赣州总店、赣州市华尔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年路总店、赣州市友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中任意一家药店刷卡购药,只需交纳个人负担费用。特药待遇资格自核准之日生效,待遇享受期为一年,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须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
从2015年起,《赣州市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经办操作办法》(赣市社医字[2015]3号)的实施,5种特殊药品的10种规格纳入赣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医保结算价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大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将比之前大大降低,此举可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
(江西省于都县医保局 邱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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