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刘先生说,他一直在聊城一家工程公司打工,去年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在医院住了一个月的院。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应该给与赔偿,可是公司不承认与他有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部分裁决时,公司代表人认为公司已经将工程包给“包工头”,而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刘先生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该赔偿。而且公司认为刘先生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记者 刘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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