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这天18时下班后,同事刘某希望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1公里,吴先生就同意了。送完刘某后,吴先生继续驾车回家。18时18分,吴先生的摩托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无责任。公司认为,吴先生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故不属于工伤。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不能将往返两地之间的线路狭隘地固定为一条路线,否则既显得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本案中,吴先生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但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鉴于此应当属于工伤。(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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