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丈夫薛某2012年10月份因工作原因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亡。李某是家庭妇女,身体健康,依靠薛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薛某死亡时,李某53周岁。2014年李某55周岁时,申请领取薛某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李某是否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薛某因工死亡时,李某不满55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故不能领取薛某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李某在薛某工亡2年后,年龄达到55周岁时,仍不能享受薛某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为申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是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的。(王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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