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28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不想工作了,修改档案出生日期提前退休可行吗?
答:对人事档案的出生年月信息资料进行涂改、变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公司员工刘某因生活不富裕打起了提早退休的主意,他通过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好友崔某某,修改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提前了4年,并于2013年6月办理退休,7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被发现时,其共违规领取养老金16.3万元。
刘某伙同他人篡改档案记载的真实年龄,达到提前4年办理退休手续、从而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目的,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诈骗行为。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行为,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后经法院审理,退回全部非法所得,获刑二年六个月。
问:人去世了家属不及时进行申报,还能继续领取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死亡后就不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应及时申报,不得再领取养老金。
比如参保人蔡某于1985年5月退休,2010年6月因病去世。其儿子未及时申报父亲去世的事实,谎称父亲在外省、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每年通过伪造纸质生存证明材料办理蔡某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2015年3月才申报死亡,冒领了4年9个月养老金共141911元。
这一行为属于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蔡某儿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诈骗公私财物罪的事实。不少人觉得此种行为就是贪点小便宜,无伤大雅,也不会被人查到。目前,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已普遍应用于社会各部门,心存侥幸,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问:用人单位、参保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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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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