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地方政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统筹各种社会养老资源、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提供场地、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管理和督导等方面。随着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要增强社会和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变“政府主导、中介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机制为“政府—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的基础和地方政府执政理念不同,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与模式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特征。宁波海曙区模式是“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南京鼓楼区模式是“政府+社会组织+民办养老机构+社区”,苏州沧浪区模式是“政府+社会组织+商业企业+社区”。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宁波海曙区模式的运作主体是依附于政府的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南京鼓楼区模式的运作主体是依托于民办养老院的“心贴心社区服务中心”,苏州沧浪区模式的运作主体是依托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虚拟养老院”,依托的主体不同决定了其运作机制和制度效率的差异。
虽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试点和探索地区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从整体来看,这种作用的效果还十分有限。从本文的三个案例来看,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起到的是一个补缺和救助的作用,其受益人群主要是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而这部分人在整个老年人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还较小。但是对于高龄、体衰多病、不能自理的老人来说,居家养老难以满足其养老需求。因为如果没有全方位的、不间断的日常生活照料方面的服务,这些高龄老龄群体的生活难以正常化。换言之,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中最为急需的社区长期照料和护理体系(尤其是针对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仍然十分匮乏。目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只是部分地方政府有意推动的变革,还不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一种全面的正式制度安排,在这个角度看,其存在的有限适用性。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推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从“探索阶段”走向“规范操作阶段”,从地方政府的行为上升为国家战略行为。一是要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提高立法的层次,从省级层面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诸如购买主体资格、购买内容、购买对象、资金来源、购买规程、合同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基础性问题;二是要健全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社会组织倾斜;三是强化政府公共责任意识,提高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使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又是精明的购买者;四是建立合理的评估监督机制,大力发展专业的中介评估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介入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确保购买双方的权责一致;五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六是要督促社会组织健全治理结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内外治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七是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建构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创造政府购买的社会土壤和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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