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伊始,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决策标志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破冰启程,其正向意义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首先,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迅速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我国人口构成早已由传统二元结构转为事实上的三元结构,即,在按户籍划分的城、乡两类人口之间另有一个进城务工的庞大群体。但是,由于此前不同社保体系间难以接续转移,进城务工者的各项社保参保率极为低下。截至“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42亿人,但其中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为3284万人,这种差别殊悬的状况,彰显的是打通城乡两套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其次,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并不直接导致参保人待遇变化,但随着中央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村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保人待遇终究将以更快速度提升,而这种“以低就高”的总体趋势,结合我国城乡、地区间发展水平差距显著,以及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总体偏低等现实状况,其可预期的边际产出势必极为可观。
第三,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为未来更大口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积累经验、探察路径,这主要体现在此次并轨并不仅止于设定一个政策目标,同时还附有实现该目标可操作的政策手段,即,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而这种事权、财权同时上提,以及按地区、视情况差别化处理的基本思路,显然也适用于未来更大口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当然,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仅就大类划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就可分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居保”,以及“新农保”五大类别。即使在同一类别中,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极大,因此不同地区的覆盖率、抚养比、替代率和缴费率等都存在很大差别。而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将其中最易并轨的“城居保”与“新农保”合并。
“城居保”、“新农保”合并之所以相对简单,除了因为其制度设计最为近似、历史沿革最为明了等技术性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无疑在于其利益纠葛显著小于其他类别养老体系,对其实施改革,无论成本还是可能遇到的阻力,都相对要小很多。
并轨第一步的相对简单,实则反衬出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的任重道远,因为接下来的改革,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述,“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至于对策,一则是要以更完善的顶层设计,重新审视、定位、切分本归全民所有的财政收入与国有资产;再则还是要重拾当年改革闯关的决心与勇气,确保改革再难也要“蹄疾而步稳”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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