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7月起,重庆市的党政机关实行公车改革,要求取消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综合执法等车辆。这样就造成了因减少公车而减少司勤人员,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的安置还好处理,对于非在编司勤人员的安置,《公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留用在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推荐就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4条途径。至2016年8月,我区公车改革基本完成。但在改革中出现了解除非在编人员劳动关系,部分用人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完善其养老、医疗、失业3险,与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失业保险方面。为此笔者查询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型,现就完善失业保险漏投补缴问题思考如下。
一、经办机构的忧虑
《社会保险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均无对失业保险漏投后如何补缴维护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充分减政放权的设想,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明确政策文件规定的事项,不能随意办理,并且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同意补缴基金有风险。按现行政策,其享受待遇月份为“满5年以下按年份乘3,5年以上的按年限加9,最长不超过24个月”,当前的失业金水平为875元/月,代参职工医保约为340元/月。其补缴金额大至为按本人实际工资(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乘缴费系数及加收滞纳金,由于失业保险缴费高低对失业金享受水平无差异。因此,某单位为某人员补缴近5年的失业保险金,通常按最低计缴工资计算,即需交纳近4千元,而基金支出将达近1.9万元(含失业期间基金代参职工医保),基金损失1.5万元。
二是咨询上级答复不明确。省(市)机构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是就业局所属的失业保险科,而人力社保部门通常会设了一个失业保险行政机构。因而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经办科室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失业职工待遇没有受损;且没有法律法规约定,补缴不妥,建议不补交为妙。行政处室则会答复,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如何运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做到预防失业,因漏投补缴是个案,且没有数据支撑,建议区县按“不违法,不引起效仿”为原则自行研究解决。
三是补收计算有难度。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具体的描述,咨询的结果通常是:“由地税地征收平台自动计算完成”,因此造成真有漏投补缴时,是按当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还是按推后一月起就不得而知。重庆市部分区县在妥善处理矛盾个案,维护漏投补缴中,部分没收滞纳金的,部分按日万分之五折算为按月1.5%计算的。《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现在真有漏投补缴2013年7月以前的情况,是通算万分之五,还是分段计算不明确。
综合上述情况,经办机构认定不是不想为,单位若没参,职工权利又没有影响,若经办机构同意单位漏投补缴了,近看基金征收是增加了,但是也有可能没按时支付失业金待遇造成人员上访、单位权衡利弊后认为要求补缴自身利益受损和没有规定同意补收出现漏洞以后审计发现谁负责等问题。
二、补缴单位的说法
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本身就是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是不断改革和发展的结果。重庆市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1986年才建立的,后来才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再后来才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来才普及至居民医疗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机关司勤人员的用人单位是原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这部分人员连职工养老保险都不能参,后来不断完善才纳入范围。
社会保险的征缴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社会经济组织参保的总量可能很少(就像现在的商业保险公司)。现在用人单位发现自身用工不规范,主动改正其存在的问题,经办机构不支持。这种现象将大大的打击用人单位主动规范用工的积极性。
本次补缴的群体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补缴手续”。因此失业经办机构应该核清情况后据实维护其漏投补缴情况。
三、建议意见
按照“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笔者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科室本身的立足点可能不同,但在保障基本需要、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情况,应该同意其漏投补缴,理由如下:
(一)五险统征统筹也深入人心,督促企业参保较好的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企业主动申请要求补缴,经办机构不同意,但企业选择性申报参加保险时,人力社保的监察、稽核机构又没有主动作为,相当于听之任之存在的问题,不好好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以本次涉及的机关司勤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意漏投补缴,但失业保险不同意,相当于人力社保局内部沟通衔接机制不畅,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的确在此单位工作”这一事实置之不理,只是一味强调自身的不同性。这样怎能给企业传递“五险统征”模式,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申报、统一基数核定、统一费用征缴、统一缴费记录”的规定,有效确保参保单位职工能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信息。
(三)政府保障失业人员暂时中断生活来源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不能因为“基金不划算”就不作为。政府还需投入资金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帮助其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虽然补缴近5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有损失,但补缴7年及以前的每补缴1年才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补缴1年加上滞纳金近1900元,而增加的待遇只有1200(含失业期间基金参职工医保),基金并没有受损失。
(局办 陈旭渝 就业促进科 阙昌军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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