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昨日从滁州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10月1日起,我市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等医疗待遇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了解到,新政策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上,继去年我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5%后,今年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城镇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助标准上,城镇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顺产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500元调整为比照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配偶有关政策执行(即顺产标准的50%)。
此外,在提高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同时,我市还降低了转外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转往我市范围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余下部分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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