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参保单位自营业执照注(吊)销、被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或跨统筹范围转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经办机构审核后,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参保信息及相关档案资料。
应提供资料:
1 、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2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2166052
相关政策: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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