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或者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须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或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委托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6、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7、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三、填写表式
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表式填写正确,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对证件和资料全部通过审核的,业务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再按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资料不全的,业务人员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对证件和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业务人员应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申报的资料退还。
政策及操作依据:
1、《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豫劳险〔1998〕37号);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劳险〔19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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