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城市区(县(市)吉利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功能描述:职工近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由洛阳市民之家5楼公积金窗口办理;县(市)吉利区的,由所在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
1. 借款人家庭名下房产信息情况(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验证);(含未满18岁子女)
2. 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3. 身份证: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原件。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可由户籍派出所出具张贴照片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 户口本: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派出所加章;
5.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声明书》原件2份(现场填写);
6. 首付款发票:原件;
7. 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合同》)原件2份;
8.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1份(中心网点领取);
9.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申请表》1份(中心网点担保公司柜面领取);
10.借款人还款银行卡(I类储蓄卡);
11.借款人正方型楷体私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 请按照上述顺序逐套整理好资料,贷款面签《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以上所有要件需要核实原件。
2. 购房合同中的共产人未满十八周岁,签订合同时由其监护人携带共产人正方型楷体章代签。
3.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原件4份,委托书格式请登录下载),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正方型楷体章。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楼盘项目准入 → 借款人申请贷款 → 中心网点受理贷款初审、复审、审批 →签订《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时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柜面(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初审、复审、审批 → 签订《委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抵押登记 → 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声明》 →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 开发公司或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相关合同 →借款人按期还款。
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0年7月13日起,单职工缴存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元;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将不受缴存时间和个人账户余额限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核定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取其中最低值。
A 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月还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
B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账户设立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3.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按15万元核定;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按10万元核定。
4. 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80%。
5. 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年限
男职工可贷到65周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周岁。最高贷款年限为30年。
贷款利率
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我国法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 月 1 日开始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后,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根据资金情况适时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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