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行政事业收费的合法性考量,一方面在于它从哪里来,另一方面在于它往何处去。而能够使它们可以回应任何质疑的方式,则在于公开透明。
今后,全国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望统一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因修订内容较多,拟废止《办法》,制定《条例》。
《条例》另起炉灶,足以令人深切理解施行了12年的《办法》,有着怎样的不合时宜,又饱含着怎样的不堪回首。
坊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之指责,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一个尤为显眼的现象是,舆论多年来一直在追问:“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不论是在今年初张艺谋缴出748万余元社会抚养费时,还是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9省份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揭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冰山一角之时,舆论均无一例外地如此发问。而它所对应的事实是,多年来,许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基本沦为一本烂账,既不公开,亦不透明。而据测算,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估计超过200亿元。
社会抚养费既去向不明,又难免让人质疑其来路“正”不“正”。以征费标准看,《办法》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这就导致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有些地方只要没有办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得交钱。所有这些,不仅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为对公民生育权的伦理悖反,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收费失去了法理依据。
每一个行政事业收费的合法性考量,一方面在于它从哪里来,另一方面在于它往何处去。而能够使它们可以回应任何质疑的方式,则在于公开透明。在这些要素上任何的躲闪与逃避,都只可能是“心里有鬼”的另类表达。“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已是现代法治与政治的基本共识。事实上除了社会抚养费之外,包括燃油附加费、交通罚款等种种行政性收费,都应当建立在这个共识之上。
只要涉及向公民收费,就应当于法有据。从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新的《条例》统一了征收标准,厘定了执法主体,明确了乱收费的情形,也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并规定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应当说,相比之前的《办法》,新《条例》已是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文本。不过,也有人就此提出疑问:如果说旧《办法》是“一放就乱”,那么新《条例》又会不会“一收就死”?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但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之前,我倒是觉得,在事涉公民权益方面,行政权力的“收死”远远好过它的“放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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