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要求所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在4月20日前须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申报201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在4月20日前如实申报,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将按规定,从2013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申报的,打印两份《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即可,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一份;通过网上申报的,当时即可完成申报过程,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表。
《通知》还明确,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也需要按时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期申报的,其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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