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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摘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摘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界定不清。本文沿着保险购买直到最后支付的主线,在定义、所享受的税惠政策、账户管理方式、投资渠道、风险承担以及最后支付等方面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以及面对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商业寿险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界定不清。但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明确其与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对参与企业年金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寿险公司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

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商业寿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卖出的产品,属于消费商品范畴。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从定义上来看,企业年金是一项制度,一项旨在保证职工自退休之后依然能获得一部分养老金的制度,其发起和建立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属于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福利制度范畴。这也是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本质区别。

(二)二者所享受的税惠政策不同

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能真正起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即企业所缴纳的年金可以部分免税。而对于商业保险,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曾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即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税收上的优惠。

(三)参加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企业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当事人多,关系较为复杂,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所涉及的关系人少,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就企业年金而言,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可见,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包括职工、企业、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其中,企业及企业职工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受《信托法》的约束。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同时,其运营管理同时受银监会、证监会等多方机构的监管,监管比较严厉,详见图1。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受《保险法》的约束,其运营管理主要受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账户管理不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基金实现的基金积累完全归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得调剂。年金待遇的高低完全由历年缴费的高低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决定。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以大数法则为经营基础,是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互助关系,以足够数量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来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具有账户的调剂性。且账户一般不具有转移性,当职工变动工作离职时,一般视为自动退保。此外,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根据所订立的合同不同,在最后领取的金额、领取年限以及账户余额的处理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有个收益率承诺,以待遇确定型为主。

(五)投资领域不同

企业年金制度下形成的基金可以投资到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也可以投资到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类产品。而目前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投资领域主要还是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要比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投资渠道宽,因而风险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分散。同时,由于可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本,其可获得的投资收益则要高于商业年金寿险产品。

(六)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同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按照基金方式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有权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其投资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属于基金受益人。但同时,投资风险也由基金的受益人承担。而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寿险公司全权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进行决策,购买者无权参与资金的投资决策。同样,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所获得的收益都归寿险公司所有,寿险公司一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七)能否提前支取的规定不同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除出境定居或死亡外,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得提前支取。若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其原账户管理人须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职工个人不得提前支取。而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职工可以与企业协调随时提前退保,并在退保后取得个人账户余额。[NextPage]

二、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联系

(一)二者在保障性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企业发起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在职工退休后,为其提供一部分收入保障,使其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变化不会太大,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最终目的也是如此,将职212-I-资的一部分延迟到退休后支付,为职工退休后提供一部分补充收入。

(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一个品种

因为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与企业年金所提供的保障具有相似性,在功能上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企业可以将年金基金用来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从而起到为职工退休后提供补充收入的作用。

总之,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一种消费晶,企业年金是一项制度安排。二者在所享受的税惠政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管理、运营方式、支付方式以及最后余额分配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二者同时又存在着联系,二者所提供的保障具有相似性,功能上具有可替代性。企业年金制度下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可以用来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以达到保障受益人的目的。

三、企业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所面临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业寿险公司所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只能作为企业年金的一种投资品种,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运作模式。与采用基金方式管理的企业年金相比,企业和职工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存在以下风险:第一,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能否享受到政府所给予的税惠政策目前还不能确定。第二,保险公司不能将其资金投资到权益类投资产品中,因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购买者也无法享受到由此带来的投资收益。第三,采用基金管理方式下的企业年金,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而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职工在工作变动时,一般视为自动退保,职工个人要承担提前退保所带来的损失。第四,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年金待遇一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确定,不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不存在多缴多得,降低了年金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五,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可以在和企业协商后提前退保,并取得个人账户的净现金价值,从而降低了企业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金的本来作用。

但是,即使是作为企业年金的一种投资品种,商业寿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对企业和职工也还存在一定的吸引力。

(一)管理相对简单

企业若采用基金管理方式来管理企业年金,其必然涉及到与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年金管理的当事人,管理流程复杂。而购买商业寿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只需要涉及与商业寿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都由寿险公司内部完成,管理流程相对简单。以缴费环节为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下的缴费流程为:账户管理人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同时,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委托人接到缴费账单后,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若核对不一致,当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当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而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缴费流程为:寿险公司发出缴费通知单,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单后的规定时限内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统一划入寿险公司开设的制订账户中,即完成缴费工作。

(二)商业寿险年金产品的灵活性更高

1.不同的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方式等是不同的。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味着企业要多一笔支出。那么究竟如何支出,以及以何种形式返还给职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激励职工的作用,对各个企业来说是不同的。商业寿险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设计出符合企业需求的个性产品,在满足企业资金安排的同时,又能帮助企业起到最大限度激励职工的作用。

2.商业寿险年金产品的灵活性还表现在,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可以提前退保,并取得所交纳保费的净现金价值。而采用基金方式管理的企业年金即使停止交纳,除国家规定的情况外,职工个人也不可以提前支取。

3.通常商业保险可以捆绑其它的健康险产品一起销售(如平安长青终身年金养老保险A,其中附加了意外残疾保险)。企业只要一次购买,即可为职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其激励性要明显大于单一的养老保险。这也是基金管理方式下的企业年金不可比拟的。

(三)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稳定性高

1.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的控制,只能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风险较小。且投资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企业职工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无需担忧投资风险。并且有些分红型的年金产品还承诺与购买者分享寿险公司的经营分红(如新华人寿的锦绣年华养年老金(A)款(分红型))。

2.商业寿险公司销售的年金产品一般还有一个收益率的承诺,且其最后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待遇确定型为主,即承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购买者可以定期取得稳定的补充收入。

相对而言,基金管理方式下的企业年金一方面要承担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最后究竟能领取到多少养老金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即暗示着风险,因此,对于保守的企业,商业寿险年金产品所提供的保障与稳定,对其更具有吸引力。

四、对商业寿险公司的启示

综上所述,商业寿险公司应该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机遇,充分利用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优点,努力促使寿险公司的业务上一个新台阶。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让客户了解商业年金寿险产品与采用基金方式管理的企业年金相比,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在功能上是相似的,同时,在管理上更为简单、高效。它能帮助企业以较少的管理投入,同样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

(二)在现有团体客户的基础上,积极与客户进行交流与沟通,开发企业对商业寿险年金产品的需求。利用强大的精算实力,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客户量身订制,设计符合其要求的产品。在满足企业资金安排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年金产品对企业职工的激励作用,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三)利用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灵活性的特点,提升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为企业提供包括各类健康险在内的捆绑式产品。企业只需一次购买,即能为其职工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四)充分利用自身的营销信息系统和网络资源,提供围绕企业年金产品的综合增值服务。通过对内部现有的IT资源整合,建立起综合性的信息平台。一方面便于加强寿险公司与企业的沟通,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围绕企业年金产品的运作,为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提供包括精算指导、信息咨询在内的多种服务,为销售其他类的寿险产品打下营销的基础。

(五)积极向企业,特别是现有的团体客户,宣传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年金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即负有合同所规定到期给付义务。一方面寿险公司长期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及其所积累的管理经验保证了寿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给付;另一方面,即使是寿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了,其业务也会由国家指定的寿险公司接管,从而保证年金的按时给付。让企业和职工清楚地了解,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企业和职工尽到了合同所规定的缴费义务,就一定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到预定的年金,为自己的养老生活提供一部分保障。

2006年5月31日    来源:《保险研究》 2006年第04期  作者: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发展部 何磊

“企业年金与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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