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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劳社文[2004]24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劳社文[2004]244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两个《办法》,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活动,使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企业年金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实施推进计划。要加强工作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选择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重点联系和推动,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年金进展情况。三、 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化过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对辖区内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按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在清理规范中,要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严禁挤占挪用,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四、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的报备制度。两个《办法》实施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将企业年金方案送福建省社会养老保险协会企业年金委员会进行评估,企业可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查与备案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厅规定的报备程度和提供的报备格式文本,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年金方案的初审,而后上报省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初审和备案时按照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同时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年金实施情况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五、 认真落实企业年金费用筹措政策规定。企业年金费用筹措实行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13号),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六、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要经常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情况,要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共同研究,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七、 两个《办法》实施后,原《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实施〈福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劳险[1992]003号)和《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劳发[1996]108号)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附:福建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企业年金   实施   意见
                              抄送: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印发

加入时间:2005-11-21 1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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