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下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新的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方式。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每个单位是不相同的,一般在0.6至3之间。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前推3年
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1995年10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1995年10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新办法有5年过渡期
为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为五年。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新办法执行,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本文计算方法只作为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有关部门)
2006-08-26 09:59:34稿件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郭宁、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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