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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企业年金阳谋小企业 劳社部倾向统一受托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作者:江小渝关键词:企业年金;劳社部 “目前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大户的‘盛宴’,电信、石化等大企业多一些,而中小企业参与相对较少。”10月23日,一家基金公司负责企业年金投资配置的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中国养老年金网汇总的数据,截至2月份,全国


作者:江小渝 关键词:企业年金;劳社部

“目前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大户的‘盛宴’,电信、石化等大企业多一些,而中小企业参与相对较少。”10月23日,一家基金公司负责企业年金投资配置的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中国养老年金网汇总的数据,截至2月份,全国已有约50家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报备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辽宁、浙江、江苏、青岛、深圳等沿海地区和城市,行业主要分布在电力、IT、石油、制造、烟草、交通运输等行业。”

然而企业年金业务启动两年以来,唯大户独尊的年金市场并未出现被热望的市场繁荣,也没能贡献出年金服务机构们渴望的利润。

对于年金管理机构来说,企业年金业务带来的短期收益并不可观。

“由于是大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都非常强。不仅最后的费率都相当优惠,而且为了获得这些业务,不少机构还要搭配其他业务例如信贷承诺等,作为一种交换。”一位熟悉企业年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人士称。

而与此同时,由于目前的营销模式主要是大客户营销,不管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基金公司,均采用“访大户,拿大单”的营销模式。中小企业没有机会成为这些机构关注的重点。

相应地,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对于大客户的特性考虑较多,例如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制度等。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仿照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本较高。

在此背景下,集合年金被推上前台。

“由于集合计划的进入门槛较低,可以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助于迅速启动企业年金市场。如果没有集合计划,可能很多中小客户无法建立或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前述商业银行的人士称。

两种模式之争

不过,业界对于集合年金的运行模式,却颇有争议。争议的背后,是不同的商业利益阵营。

这两种模式包括“统一的受托管理”(下称“统一受托”)模式与“统一的投资管理”(下称“统一投资”)模式。根据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作为委托人,以信托方式通过受托人,协调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为企业提供“一揽子”年金服务。

“统一受托”实际上就是前端集合,即多家企业的年金资金都交给同一个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再去进行运行、管理。

而“统一投资”则是后端集合,即不同的受托人把其年金资金都投资到一个投资组合或某一基金。

这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势。

“前端集合”可以选择多种的投资组合,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不仅如此,这种模式下,任何一个企业的退出或新企业加入,都不会影响到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

值得一提的是,“前端集合”也有利于监管。这种模式下,劳动保障部就把其监管的重心和方向放在企业年金计划和受托人方面,减少了监管内容和环节,最终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而“后端集中”模式,则更适合各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的年金基金,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年金投资的难题。同时,这种模式下可以采用共同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既解决了投资管理人为中小企业开设企业年金基金席位的难题,又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等,能够降低投资运营管理成本。

不仅如此,这两种模式背后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

“统一受托”模式中,受托人的地位尤为突出,这对于能够扮演受托人角色的养老金公司相对有利。

而“统一投资”模式中,投资政策、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的制订就交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投资管理人,当受托人需要改变投资策略时,只能选择退出。

“统一受托”更受垂青

今年4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试点办法》(讨论稿),对集合计划的运行模式给出了一个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受托人发起设立的,事先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应职责并提供统一的投资组合产品,可以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委托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的企业年金计划。”

这份讨论稿引起了部分投资管理人的不同看法,他们提出了以“统一投资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主张。有关部门其后进行了课题调研。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这一争议已达成共识。“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仍然占据了主流,更受监管层认同。

前述商业银行的人士称,监管部门所以选择这种模式,有三重考虑:

其一,“统一投资”模式和企业年金的基础性制度文件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存在冲突。从23号令的角度,前者不像是一种企业年金计划,而更类似一种投资组合。

其二,当多个受托人同时选择一个集合投资产品时,很可能造成受托人的缺位,意味着投资管理人可能失去监管。如果委托人(企业)无法监控,同时受托人也不能行使实时监督的权利,这就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风险。

其三,“统一投资”的模式可能会增加年金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难度可能增加。在“统一投资”的模式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需要监管投资管理和投资产品,对于这些内容,其实并不在23号令之中,同时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能力和技术也是巨大的考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4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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