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政策限制开始“破冰”。为了正确把握政策方向,更充分地了解新政的意义,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张承惠。
记者:保险业要求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破除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限制的呼声由来已久,尤其在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通知》,究竟意义何在呢?
张承惠:保监会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金融结构,防范运作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参与商业银行改革,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战略地位,解放和提高保险业的生产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规模不大,创新能力不足,防御风险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一方面可以借助银行的客户和网络资源,扩大保险产品的设计空间和销售渠道,取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也有力地支持了银行改革,有助于进一步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目前,保险业正以新的投资理念、新的政策措施、新的监管思路出现在金融市场,展示出健康、稳定、快速、有序的发展态势。
记者:从国际金融发展的轨迹看,参与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保险机构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通知》的发布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导向?
张承惠:《通知》体现了监管层着眼全球,服务大局,鼓励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积极探索参与金融综合经营,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政策导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支持保险主营业务发展。《通知》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源,支持保险主营业务发展,拓展保险服务范围,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三类,监管层坚持“支持大公司、扶持小公司”的发展思路。
三是鼓励有效运用各类资金。《通知》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是一项符合保险发展规律和我国实际情况的重大政策创新。
记者: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多,关系重大。在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的同时,《通知》中究竟采用了哪些手段来加强风险管理呢?
张承惠:首先是分类确定了风险控制重点。《通知》根据三类投资方式,采取了相应措施,初步锁定了系统性风险。其次是重点防范交易风险。《通知》引入财务顾问制度,重点防范投资交易可能发生的清算交割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再次是建立了应急处理机制。《通知》规定遇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FN记者 张兰 2006-10-25 09:48:36 金融时报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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