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萍 /文本报记者赵萍北京报道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征个税;年金投资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税;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总局初步设想的,是典型的EET模式。
企业年金税制日趋明朗化。
一份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税总局”)的资料显示,国税总局将提供政策导向指引,并可能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采用EET方式征税。EET征税模式,即对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年金的投资收益免税,但对雇员退休后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征税。
国税总局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即是典型的EET模式: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企业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区分收入来源的性质征税更为公平。由于个人和企业在缴费环节免税,对养老金按工资所得征税比较适宜。”国税总局一位人士评论说。
三环节考量
企业年金的运作过程中,诸多环节和市场主体都涉及税务事项,这包括企业年金的设立、受托管理、缴费、账户管理、托管、投资运营、分配、领取,甚至清算等。
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至今没能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站在同一跑道上。
国税总局人士称,对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实行“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营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余无他。
目前争议主要在于,缴费、投资运营和领取三大环节,在哪个环节征税、如何征税,才能既做到鼓励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设立及运作,又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
此外,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是否确认为个人当期收入?如果确认,所得的性质是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或股息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不同的所得性质将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他说,在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上也同样面临上述问题,还需与基本养老金税收政策相协调,解决双重征税的模式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公司财务总监任汇川称,针对上述难题,业界普遍看好EET的征税模式,当前,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办法。
年金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政策研究的难点和障碍,“来自法律、监管、司法实践、年金运作实现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在前述国税总局人士看来,首先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不太明确,信托法并没有把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明确,这就涉及到年金本身有没有纳税义务,而是不是纳税人,直接关系到年金能不能免税的问题。“另外,年金的信托合同不明确,现在的法律没有信托合同的概念,所以合同的认定和司法保护都不明确。”
还有一个很小的问题: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确定,目前税务部门要求15年就够了,但是实际上年金的时间跨度远远超过这个时间,超过时间以后,资料的有效性如何保证。
此外,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环节,涉及到更加复杂的税收问题,如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时,将涉及印花税及差价收入的营业税问题;前述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还会涉及所得税问题;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也同样涉及所得税。“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投资运营环节收益是否应给予税优待遇。”
来自国税总局的资料显示,针对上述税前列支、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国税总局的初步想法是,将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定义为纳税义务人,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而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如个人缴费部分的税前扣除额可定为400元/月,以后可根据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对于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国税总局的初步设想是,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因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时间:2006年10月13日 16:2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三环节厘定年金征税 国税总局欲推EET模式”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690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