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制度缺陷成为主要制约原因
造成损失没有明确责任承担
投资存在风险收益难以确定
法规欠缺且制度操作性较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员工福利的重要体现。我国从1991年就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发展相当缓慢。
根据了解,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多家,参加职工900多万人,积累基金680亿元。如果同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1.5亿以及基金结余5000多亿元相比较,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
是宣传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运行规则不具体,还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研究表明,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来自多方面,包括企业缺少金融管理人才、企业经济实力较弱、企业经营机制欠佳、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到位、金融市场不健全等,但影响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缺陷。
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应当说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问题。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虽然明确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制约关系,并明确了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等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回答或者提示企业年金一旦损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二是风险不对称问题。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自愿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投资的受益人——企业职工(尽管企业将为企业年金投入一部分资金,但归根到底是为企业职工进行的投资,所以企业年金的投资受益人是职工)与其他营运主体在承担风险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称问题。如现行制度规定,账户管理人按照开设账户的多少收取管理费用,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人都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十分明显,由于其它当事人的收益仅仅同基金的净值挂钩,表明这些当事人是“旱涝保收”的,而恰恰是真正的投资主体——受益人的收益是完全不确定的。
三是制度操作性差的问题。尽管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操作性较差。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企业要建立年金理事会,但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能不能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此类问题企业尚不清楚,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主动性的缺乏。再比如,现行办法设计的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中,对于机构之间怎么配合、如何制约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以上问题不能得到相应答案,在现实工作中,总会有职工提出“40年后能否拿到养老金”、“谁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政府职能部门如何保证员工养老金不会越变越少”这样一些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每个月的工资除了要扣除正常的社保等费用以外,还要拿出一部分钱来交到企业年金基金里去,而且这个基金只能到职工离退休以后才能拿到。这对一个年轻人来讲,可能是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这么长时间会遇到政策变动、通货膨胀等投资风险,职工自然要问:谁能保证几十年以后我真的能拿到这笔钱?鉴于以上顾虑,即使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持谨慎态度。
为了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在年金制度中应当充分体现保障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受益人是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动力,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各国都将保护受益人利益作为核心原则。我国信用意识还比较欠缺,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更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强化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尤其要改变现行制度中让受益人全部承担市场风险的规定,以便形成各个企业年金当事人共担风险的机制,进而促进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
2006年11月30日 06:26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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