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社科院:郑秉文 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
2004年以来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一系列企业年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所谓企业年金存量,即指这些企业年金政策法规颁布实施以前所建立和积累的企业年金。所谓企业年金增量,是按照这些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和积累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存量的转型与增量的创新是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两大主题。
上海社保案说明:
企业年金存量应尽快转型
1,企业年金存量原有营运模式的风险在于不能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
存量企业年金原有营运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经办模式,二是由大型企业负责的自办模式,三是购买保险公司团险的模式。原有这三种模式的存量在安全性方面是当前主要的风险源,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第一,经办模式的风险。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34.5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年金,并且几乎全部为“存量”,其营运模式为典型的“经办模式”,即由地方政府社保部门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负责营运管理。经办模式的问题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第三方监管,企业年金管理“暗箱操作”,容易发生挪用年金的现象,容易导致企业年金管理的腐败行为。同时,政府垄断不利于合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拓展市场,阻碍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成长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第二,自办模式的风险。这种营运模式缺失信托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凡是没有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重新规范的企业年金,存在严重的政策风险。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往往导致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高度关联,导致严重的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美国“安然事件”就是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破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三,上海社保案使监管部门、运营机构、企业更加明确了企业年金存量尽快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明显,保险公司模式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优势,制约企业年金发展。自2004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制订了系列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规范和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尤其是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政府,分别制订了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采取税收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优惠,也可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和运行的合法、规范。而不按照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既不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政策优惠,又使企业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很容易发生政策风险,严重制约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2,企业年金存量转型的三种方法
存量部分转型方向毫无疑问应按照2004年以来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系列政策法规,建立信托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建立合法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或者法人受托制度,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运营管理。由于三种营运模式性质的不同,应采取三种不同的转型方法尽快予以过渡,以避免上海社保案的发生。
一是“经办模式”应采取行政方式和强制移交的方法,限期尽快过渡。企业年金转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职能。政府部门及其附属单位,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运营,把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权交给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政府退出企业年金市场,不是在企业年金市场的不作为,而是退出市场运营,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保障企业年金行业健康发展。有些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刚发布的34号文精神,缩短转型期限,例如,天津规定在2006年底之前必需完成5亿元存量的转型,否则将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具体的转型方式可根据不同的地方实践情况,采取如下五种转型方式:
一是自然移交,社保经办机构不再继续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自主选择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商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二是向合规受托人的转移,由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购并社保企业年金的业务,这种方式过渡比较平稳。
第三,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自己改制,从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从公共服务机构变成商业性运营主体,地方企业年金中心可以向合法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转型。
第四,社保企业年金中心退出企业年金运营之后由企业自行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上述方式可以做出不同的组合。
二是“自办模式”要采取市场化方式,自然完成移交。企业经办的企业年金管理的重新规范重点是: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体系,分权制衡,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严格防范企业年金投资风险。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企业年金的托分为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两种模式。两种受托模式各有优劣,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
其次,要明确受托人的投资决策权,履行其战略资产配置决策职能。
再次,出于保护收益人利益的考虑,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于存款、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投资领域,各自的投资比例必须严格遵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不能从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等。最后,必须高度防范企业年金投资风险,严控关联风险、集中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
三是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存在的企业年金要自主过渡。众所周知,相当存量部分是以商业团险的方式放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操作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需要相对高水平的精算专业要求,尤其是如果企业对所有员工全部长期采取普惠和固定受益的DB模式,企业的长期福利负担将非常沉重。而采取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从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浮动型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则可使企业既承担一部分职工的养老责任又不至于形成企业长期刚性的福利负担。所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不同的制度特点,需要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从而有利于企业短期和长期的发展。
市场发展前景说明:
企业年金增量需要创新
就目前来看,虽然增量部分基本都是按照2004年以来相关法规予以规范管理和运行的,但是在营运过程中也不能高枕无忧,而应积极创新,企业年金市场才能充分发展。由于技术进步、市场扩张、规避监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年金市场必然出现创新的发展方式。所谓增量部分的创新,主要是指:
1、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重点应该是提升企业年金立法层次,把企业年金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立法层次和范围,或者在全国人大有关全国性的立法机构拟订的立法计划如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里面,涵盖企业年金,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根本的制度动力;应加快推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制度,鼓励大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需要。
2、监管创新。制度和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是辩证法的关系,制度约束和监管规范本身就是创新的诱因之一。监管创新的重点应该是建立和完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完善企业年金市场准入制度,适当适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准入;实行功能监管,提高协调监管能力和效率;充实和完善监管资源,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监管基础设施。
3、运营管理创新。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创新的核心目标是扩大市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扩大市场是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前提,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资格只是一种资质,其管理只是一种业务工具,其企业年金管理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市场营销实现企业年金业务的推广。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营销创新,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工具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宣传推介创新等多种方式实现。管理创新也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是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养老金管理的先进经验而确立的治理结构。其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结构,很好地保障了企业年金的安全和市场化运作的效率。但是,在企业年金管理的实践操作当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企业和职工、4种运营管理机构都面临复杂的管理流程和不菲的管理成本,因此,从扩大市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上述主体均具有管理创新的需求。
可以考虑的创新方法既包括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联盟,也包括在同一金融集团内部实行捆绑式企业年金管理;既包括鼓励合格的金融集团在资产和管理分离的原则下,授予其不同的子公司相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支持其实现企业年金的捆绑式管理,还应包括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技术平台,在同一技术平台下实现企业年金受托、账户管理、托管管理、投资管理一体化解决,同时,还应鼓励中介机构协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所有角色,为“一站式管理”、“捆绑式管理”提供协调和服务。
4、投资创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是企业年金管理流程的最后环节,也是所有流程产生经济效率、保障职工福利的最重要的环节。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当中,目前面临的有利环境主要有两个:
一是中国目前还处于人口年龄结构偏轻因而投资者客观上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是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创新可为企业年金投资提供大量新的机会。
目前面临的不利环境也有两个:一是投资者基于过度安全期望的传统的保底收益心态,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与投资者年龄结构和国民经济周期不能动态一致。所有这些,均需要通过投资创新加以解决,并且,金融市场和投资管理机构均可通过合法的创新方式解决这些矛盾,满足这些需求。
【2006.12.26 09:37】来源:证券日报
“年金当务之急:存量需转型 增量需创新”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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