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二次审议。比较首次审议稿,围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多处重要修改。其中“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规定更让人瞩目,这也意味着“养老保险账户突破地域限制”的呼声再次进入立法范畴。
众所周知,现在的社会保险仍局限于地方统筹,其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东,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
应当说社会共济“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在区域范围内,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作为个人账户的必要补充,在保障个人的养老金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吃“大锅饭”的地方统筹,一方面难以调动企业缴交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带着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由于缺乏一个全国统筹的个人追身账户,造成了养老保险只能局限于本地本账户使用的弊端。
很显然,在中国社会人口流动日益加剧的今天,局限于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账户制度弊端已是日渐突出。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地的保障程度和水平高低不同,且省与省之间,甚至是一个省内的市与市之间都不能对接,参保人员一旦发生流动,其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就无法实现异地流动和衔接,这样一来,流动人口只得采取退保的中止社保方式,以求得现时的眼前利益。
流动人员的中途退保与社会保障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按理说,个人账户作为社会保障机构为每个劳动者建立的保障账户,是终身不变的,它是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主要依据,不应该受工作调动和失业停业的影响。因为作为收入的再分配,社会保障不但承担着社会救济的功能,还起着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个人账户的不能流动,导致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能延续,无形中让社会保障的作用打了折扣。从小的方面来说,这不利于社会的再分配;从大的方面来说,则不利于社会和谐。
我们没有理由责怪流动人员的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要怪也只能怪现时的养老保险制度,正是制度的缺陷让他们难以对未来信任,所以务实的他们只得选择退保。从难“参保”到高“退保”,表面上看,参保人员获得了既得利益,但付出的却是长远利益的受损。同时,高退保又反过来导致不少人员拒绝参保。如此就陷入了一个从参保到退保,再到参保的恶性循环。
毫无疑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区域壁垒不但影响了人口的正常流动,而且对社会保障制度也影响不小。劳动者个人丧失了终身的养老保障,企业不再愿意为员工参保。因而,不管是囿于技术层面的原因,还是政策方面的难题,都应该拿出果断的决策,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既惠民,又利国,何乐而不为呢?
再进一步说,今后的社会保险法必将是“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险,既然是大势所趋,不如趁早启动,让流动的人口尽早享受流动的保障。
大洋新闻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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