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只有一个银行托管账户,但是在企业年金中存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两个托管账户。从实践中看,很多企业不太理解二者的区别;甚至部分经办年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不能很清晰地说明二者的区别。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二者的异同点见下表。
比较项目 |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 |
相同点 |
政策依据 |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申请开户的机构 |
托管人 | ||
受理开户的机构 |
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 | ||
开户名义主体 |
企业年金计划 | ||
开户前提 |
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并取得计划登记号 | ||
不同点 |
账户名称 |
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
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 |
数量限制 |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但可以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多个子账户 | |
使用限制 |
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
不得支取现金 | |
用途 |
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
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 |
在理解两个账户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资金进入哪个账户才算正式投资。这涉及到投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率的起算时间,投资管理人后台的基金会计人员需要据此建账并开始进行日常估值,稽核人员也需要据此建立稽核系统,劳动保障部、证监会(或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还需要据此统计各家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业务开展情况,所以这一问题的明确不可忽视。共同基金只有一个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只要划入这一托管账户就表明正式投资的开始,但是在企业年金中有两个托管账户,资金进入哪个账户才算正式投资?
笔者认为,只有当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时才算是正式投资的开始。这是由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二者功能的区别决定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起到一个“蓄水池”的隔离和过渡作用,其用途和功能较多,因此其存款余额也会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如果把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这些功能移交给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承担,委托资产管理金额将会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势必造成投资管理人穷于应付,投资收益率的评估测算进而投资管理费的计算都会复杂得多,而这种复杂是毫无必要和可以规避的。正是由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存在,投资管理人面临的环境才会相对单纯,从而能够全身心地进行投资。特别是在一个企业年金项目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更容易看清了:当资金还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时,谁也不知道各家投资管理人当时实际管理的准确金额,此时也尚未进行实际投资;只有当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投资分配指令、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时,才能表明资金已经正式开始投资运作。
其次,管理费从哪个账户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三项管理费应该从企业年金资产中支付,对此各方均无疑义,但是究竟是从哪个托管账户中支付,现有的政策、规章中均未明确。笔者认为,以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支付为宜。这是因为,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本身就应该承担与投资清算没有直接关联的各项功能;应当尽量保证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资金进出的稳定,剔除非投资因素的干扰,使投资管理人有相对单纯的环境专心处理投资工作,这也应该是追求企业年金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及职工的理性选择。
按照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职责分别相当于企业年金中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换言之,如果考虑到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共同基金从一开始投资就是亏损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着通过投资把这部分费用“挣”出来、把天然亏损抹平的重任,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谈得上投资取得盈利。企业年金能否简单照搬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在共同基金中只有一个托管账户,这个问题很清晰,当然需要从这个唯一的托管账户中支付;企业年金则具有两个托管账户,管理费应该从哪个账户支付?如果像共同基金一样,企业年金从一开始就自然亏损,各项管理费由投资管理人通过投资“挣”出来,也就是说,投资管理费是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支付,是否可行?笔者认为不可行。
原因一在于这对投资管理人不公平。不了解情况的人往往把企业年金业务与共同基金业务混同起来,认为二者都是资产管理业务,各方面应该都是相同或类似的,因此在各方面都比照共同基金处理。实际上二者区别很大。例如,共同基金业务中一般都可以规定1.5%的管理费率,作为投资者的基金持有人要么被动接受,要么出于较高的盈利预期而忽视这些成本;但是,在企业年金业务中,由于投资管理人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作为投资者的受托人强大的谈判能力,管理费率往往低达0.4%左右,而且,基金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也不像共同基金那样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等收入。再例如,在共同基金业务中,资金量动辄上百亿元;而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一亿元左右乃至几千万元的项目就属于大单,各家投资管理人为之竞争得头破血流。较低的管理费率乘以较小的资产规模,使得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费收入远远无法与共同基金比肩。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投资管理人承担起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的责任,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企业年金资产的增值主要依靠的是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但是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年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这就使得整体投资收益难以提高。如果投资管理人为了追求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把天然的投资亏损填平,进而基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原理,将3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和基金中的高风险标的,最终威胁到受益人的利益,那就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原因二是在一个年金项目有多家投资管理人的情形下,也存在难以公平对待多家投资管理人的问题。多家投资管理人之间如何分担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的责任?如果采取算术平均,而多家投资管理人各自的投资范围不同,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显然不妥。如果对各家投资管理人分配不同权重,那么在权重的分配上也容易导致不公平。
再次,要注意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区别。有的人分不清楚这三者的区别,甚至认为后两者都属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实际上区别很明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只是一个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是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结算备付金账户则是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作者简介:巴祥松,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与机构理财部产品经理,经济学硕士,具有律师资格)
“切勿将两个年金托管账户张冠李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412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