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调整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津贴涨得最多,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本次调整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下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
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6月30日前,各市州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201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上报省
社保局。
新标准,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据了解,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
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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