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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理事会受托模式助推企业年金发展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作者:陈坚摘要: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初期,企业年金也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更有助于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的

 

作者:陈坚

 

摘要: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初期,企业年金也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更有助于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的发展。

 

主题词: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如果需要进行企业年金理事会合并,比如行业性质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则须经过劳动保障部的认定。

 

所谓信托,其核心是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一是基于道德层面上对受托人的信任,即有信用、讲诚信,信守承诺;二是基于业务层面的对受托人信任,即有能力、有实力、有财力经营管理好信托财产。我国采取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计划,涉及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形成了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纽带的资产管理体系。我国信托行业的定位一直未明确并处于变化之中,直到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信托行业“一法两规”标志着信托行业开始回归本业。相比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文化一直缺失。在此背景下,内部受托模式(即理事会受托模式)可能更符合中国国情。

 

内部受托管理模式在我国企业年金起步阶段是个创举。理事会依托企业年金计划而存在,其成员由企业内部的企业代表或职工代表以及业界专家等组成。在企业年金具体实践中,理事会的表现形式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部门,单一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业统一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以及中小企业的联合理事会等。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在给工商银行的一份复函中指出理事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保证了企业年金理事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业经办模式的由来

 

世界各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通常是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集合。英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初,美国快递公司在1875年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早期退休金计划一般建立于铁路、银行和公用事业领域,有力地促进并推进了企业年金事业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产生及运营也是依托行业企业起步的。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行业经办管理模式由此产生,电力系统就是第一家探索和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行业。

 

企业年金的建立从成本列支政策上看,更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正在重构养老保险责任体系,发展取向是逐步减轻国家的责任,加大企业和职工的责任,国家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分担机制和保障体系。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国家鼓励到企业实施,从政府、企业自行管理到市场化管理的过程,经过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探索和企业年金规范三个阶段,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培育完善密切相关。

 

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企业自行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大都由劳资、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基金和账户业务管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归集的基金进行投资决策,依托旗下的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以及市场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业务管理特点

 

行业企业或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基础业务在基层,业务经办的集团,资产运作在市场。正是因为企业年金姓企业,不姓个人,不是个人年金,无法通过类似银行的个人窗口完成业务。因此,企业年金业务在进入市场之前,都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市场管理机构不可能将业务延伸至企业,承担企业的管理职能。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虽然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目前仅仅是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他具体的基础性工作仍由留在企业内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每月为每个职工代扣、代缴、代记,最后将帐款上报和上缴政府经办部门,业务信息进入数据中心。

 

企业年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都是由集团和基层企业共同完成,员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建立、维护、归集和基金的归集是从基层企业到集团总部,即自下而上归集,自上而下支付。企业还要承办个人账户转移、待遇确认和支付,信息查询服务和政策咨询,备份业务系统和保管档案等。一旦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形成后,由集团总部将归总的企业年金基金进行银行托管,将归总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交由账户管理人进行管理。企业实际上是承担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业务前端角色。

 

行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

 

我国的行业企业,点多面广线长,大都经历了十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业务实践,具有从事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尤其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探索和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补充保险管理模式。既有行业经办,也有企业自办,有的成立了事业法人性质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有的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或理事会,有的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了相关机构。具有覆盖人力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化建设、财务、金融、投资等专业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完整,人员编制齐全,岗位职责明确,具有涵盖补充保险的人力资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计算机网络资源丰富,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采取内部受托管理方式,有利于企业职工与受托人进行沟通,有利于信息的有效传递,有利于实现企业资源的自我开发和利用。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内需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对外仅需向劳动保障部报备即可。企业年金理事会一经成立,即可行使受托人职能,而无须向劳动保障部申报资格认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可以确保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治理过程,担负企业、员工和市场管理机构的桥梁纽带。从政策面上看,对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成立公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

目前,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机构和企业,以及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企业,大都选择外部受托管理模式,如深圳、上海、吉林、辽宁等地,企业有中国电信、联想集团、海尔集团、光大银行、清华同方、红云集团等。而已经建立多年企业年金、有经验和经历的行业企业,大都选择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如发电、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钢铁等企业集团,成立了集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在集团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上,有的采取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建立集团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资金集中运作,提高资金投资的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有的采取集团统一企业年金方案,统一制定指导意见,统一选择市场管理机构,旗下企业分别与市场管理机构签定合同,建立单独的企业年金计划;有的是在集团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统一选择市场管理机构,按照先试点,后集中的方式,逐步纳入集团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

 

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能

 

理事会作为整个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由于其成员来自集团企业或部门有关人事、财务、工会方面的人员,以及业内专家,都是兼职理事,理事会为非常设机构,定期召开理事大会和临时召集决策重大决议。

 

理事大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议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运作计划;审查基金年度运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审定基金年度运作报告;审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成本核算、信息披露等重大管理制度;向企业职工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换届和理事改选等。

 

企业年金理事会通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由本企业专业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要求,将基金投资运营方案提交理事大会决策参考。

 

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规划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战略;制定基金投资方针;选择、监督投资管理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高度安全,适度收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分析国家政策及其变化趋势,规避法律风险;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规避经济运行产生的系统风险;研究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规律与特点,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与稽核体系,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危机解决方案,实施应急管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管理,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制定奖惩措施;提取、管理企业年金基金风险准备金;分析、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归集与支付流量,保证基金正常支付;控制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的管理费用,为企业职工争取最大利益;审核、批准企业年金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年度预算方案。

 

理事会具体日常事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一般不经办具体业务,具体日常业务通常由集团的薪酬福利或社会保险部门作为秘书处开展理事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一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人才配置的要求,按照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有竞争性的员工福利计划,设计集团的企业年金方案,监督成员单位的计划实施,落实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二是建立完善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评价体系,为理事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参考依据,代表理事会签订合同,选择、监督、更换市场运营机构;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承担企业年金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下属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从下属企业到集团总部,逐级归集基金和账户,定期将归总的基金呈交给托管人,账户提交给账户管理人,负责确认并转移和支付资金;四是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资产变化状况,确认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是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等服务;六是开发并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集团企业年金数据中心,开展企业内部企业年金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备份、保管企业年金有关资料。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处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企业年金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更有助于企业年金事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和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企业年金理事会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承担赔偿的能力,但即使是法人受托机构,由于其受托管理的资产高于其注册资金,实质上也无法承担投资损失。目前我们急需做的应该是建立有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生态环境,从制度、运作等方面积极培育市场,引导企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根据法律赋予受托人的基本职责,理事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对全体职工负责。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体系,将受托人基本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岗位,从而保证企业年金理事会在组织机构设计中,有效发挥相互牵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理事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加强理事会治理,包括充分发挥职工大会的作用,完善理事会章程,保证职工理事的数量,明确职工理事表决机制等,从而在法律地位上保证理事会能有效履行职责,防止理事会受托出现委托人缺位和越位等情况。

 

同时,从完整地确保受益人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受托责任保障机制,预防和化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否则与受托人有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因违约或是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都将由受托人承担最终后果。还应建立健全风险责任机制和风险托底机制,比如再保险机制、担保机制、连带责任机制等,减缓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2007-11-19中国养老金网整理

“陈坚:理事会受托模式助推企业年金发展”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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