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程序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着力规制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类保险,几乎涵盖了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堪称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中的重中之重。
2007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相继诞生,而在去年底浮出水面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既是有“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年”之称的2007年的收官之作,又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的2008年的开山之作。在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劳动者权益亟待保障的现实环境下,这种不断向民生倾斜的立法努力,无论如何评价都不为过。这也是很多人对《社会保险法》寄予厚望的原因所在。那么,该部法律除了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外,社保立法最应确立怎样的精神品质和价值取向?
追溯起来,多年以前有关部门已起草出《社会保险法》的雏形,但由于各地经济实力不均、隐形债务巨大,有关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核关未能通过。正因为当年社会保障资金捉襟见肘甚至亏空运行,使得社会保障立法无法“随心所欲”地设计高水准的制度体系,如一些专家所言:“财力限制了我们的制度建设。”但是,我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国家财力薄弱的局面已彻底改观。有统计表明,我国经济在连续四年保持超过10%高速增长的基础上,今年财政收入有望超过5万亿元。这为社保立法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更多地发展民生和社会事业,更快地提高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不断增长的国家财力“大蛋糕”中,各级政府究竟愿意切出多少反馈于民?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强调要以民为本、以民生为重,但长期以来,在一根叫GDP指挥棒的牵制下,在“政绩至上”的官员考核体系下,一些地方政府就像一个最具雄心的“投资商”,耗费大量财力办企业、上项目,甚至不惜血本营造种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只能分到一些“残羹剩饭”。比如,在教育投入方面,中央政府早就设定了到2000年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达4%的指标,但年复一年,一些地方政府总是“腾不出”足够的钱给教育,一直拖到今天这个“4%之坎”还是没有迈过去。可以说,近年来各种民生问题日趋严重,一大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偏离了公共财政的“管家”角色,导致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不能到位。
有统计表明,2006年,我国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不足1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国家当年在我国这一经济水平已将三分之一的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
诸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这一类的公民权利,被一些专家称为“积极人权”,这类人权的特点是必须由政府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方能实现。倘若不能从这一层面厘清这些公民权利的实质,那么即使有了《社会保险法》之类的制度设计,劳动者恐怕也不能从财力“蛋糕”中获得足以体现社会公正的应有份额,而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享有社保权益之类的呼吁,也不过是谋求“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小公平”,而不是维护全体国民生存权利、价值尊严的“大公平”。
改变这样的局面,首先需要地方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由“追求效率”、“政绩至上”向“追求公平”“民生至上”转型;需要改变现行的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尤其应将民生考核指标列入、甚至替代单一的GDP考核指标。
但更重要的是,需要从根本上重构公共财政体制,在确立政府“以民为本”责任底线的同时,需要由各级人大对公共财政进行实质性的监督,而不是沦于“务虚”的形式。进一步而言,全体国民亦应在公共财政的分配和运用过程中拥有相应的“权重”,而不是没有作为的空间。
也正因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点。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由立法手段确认各种民生指标,构建惠及全体国民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问责制,改善人大的预算监督机制,激活民间社会对公共财政的话语权,进而推动各级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督促国家肩负起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等等,都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立法应当完成的历史使命。否则,《社会保险法》带来的也许只是写在纸面上的美丽权利,而难以实现人们所期望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李鼐(实习))
2008年01月28日08:34 来源: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社会保险法》岂是纸面上的美丽权利?”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287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