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司司长释疑《工资条例》
提高员工法制地位比涨薪更重要
本报记者 江金骐 北京报道
“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型紧锣密鼓。
涨工资政府不搞“一言堂”
邱小平所在的工资司与政策法规司,同为起草《工资条例》草案的核心业务部门,理解公众对于《工资条例》的期待,但是,就大家认为的“条例即出台,工资可望涨”的说法,邱小平直言“大家的理解可能有偏差、不准确”。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邱小平表示,在中国已基本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
文跃然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多年来,他一直关注工资问题。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研究发现,过去20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靠工资亏损,即建立在节约工资成本的基础上,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特别是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之大,给人直观的感受是,即使工资在涨,收入并不见涨。
“中国过去11年间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文跃然说,这是很不正常的,以珠三角为例,我们的生产率相当于美国的17%,但是工资水平只相当于美国的6.67%。
由于劳动力价值长期被低估,造成了利润挤压工资、低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发展到今年,网络上不断有人提出,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政府对涨工资问题不能无动于衷。
“其实我们一直在通过多种调控手段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邱小平介绍,为促进职工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曾督促各地,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现有法律对各自的权责界定不够明确,这次出台的《工资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
工资增长空间大
“工资多涨点,物价少涨点。”这句话时下成了很多人的口头禅。
全球知名管理咨询公司Hay(合益)集团刚刚发布了中国的薪酬调查,预计在2008年,中国人基本工资将平均增长9.4%,CPI预计为3.2%,所以,员工能享有的实际增长将达到6.4%。而受食品价格上涨影响,2007年前11个月,我国CPI平均上涨4.6%。其中11月份的CPI指数更是大涨6.9%,创下1996年来的最高点。
CPI涨了,工资涨不涨?
“如何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邱小平说,有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届时,很多企业可能因为这些制度的宏观调控,会“被迫”给员工加工资了,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工资涨不涨、如何涨,还得因地制宜。在调研中邱小平发现,有些民营企业并没有把CPI作为调薪的参照因素,即使在CPI高涨的情况下,也没有想到过加薪问题。这一现象让专家深思,因为在过去几年,CPI增长虽然没有这么明显,甚至在2002年CPI为-0.8%时,不少企业却依然为员工上调薪资。
多年一贯的工资制度,使得中国的员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有资料显示,中国家庭拥有的人均财富大约为人均GDP的1.7倍,远低于美国的4倍和澳大利亚的3.7倍,也不如印度的2.4倍。
针对相对较低的工资支付点,文跃然预计,中国的总体工资水平在未来12年里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一是GDP的继续增长,二是工资在GDP中所占比重的增长。根据他的测算,如果把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目前的40%左右,增加到欧洲的55%水平,到2020年,我们的工资总额还能提高3-4倍。这期间,只要人口增长速度赶不上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人均工资就一定会增加。
职工议薪能力待提高
社会性低薪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既然哪里的东家都一个样,劳动者在薪资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加微弱。
正因为如此,邱小平等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
在这个条例之前,《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的良性增长有些许规范,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关键是职工在这一问题上的缺失。”孙群义结合刚刚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说,按照新条例,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3%下降了十来个百分点,这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赢利空间,另一方面为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也预留了空间。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各种异动来看,劳动者工资不会因此形成增长机制,“所以,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也离不开政府”。
专家的顾虑有自己的理由,因为在此以前,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昆明、包头等十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工资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被保护的劳动者对工资仍然缺乏话语权和抗辩权,专家由此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良性工资增长机制恐怕还得搁浅。
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教训,邱小平表示“已经注意到了”,他坦言,这次由国家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工资条例》,会借鉴某些地区的先进做法,但不会以某个地方版作为蓝本。而对外界所传的《工资条例》的出台时间,邱小平不置可否,但他解释说,原先《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三审通过,结果四审才完成,所以,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在超高的社会敏感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中,其出台时间“不好预测”。
2008年01月18日 22:15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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