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27日电为保障天津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统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表明天津市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随职工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方面将建立更加具有科学发展内涵的长效联动机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特点,使职工工资福利等分配制度增长长效化、制度化,使职工群众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据了解,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存在部分待遇标准偏低、多年未调整,尚未形成正常调整机制等问题。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的制度规定和待遇水平,难以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为此,将职工相关待遇标准实行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建立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确保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将现行的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定期调整改为制度化调整,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实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据介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实行职工工资、养老等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计算调整相关待遇的具体事项包括: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2008-03-27 08:34:47) 稿件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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