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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大事记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

2005年5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

2005年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008-3-11 17:05:00    上海金融报

“企业年金大事记”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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