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中把社会保障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目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是我们今天探讨的范畴,温家宝总理在刚刚结束的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了加快企业年金制度,这也是从2000年国务院关于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之后,在历届比较大的党的和政府工作会议上国家的领导正式地提出来要规范和发展企业年金这样一个任务,在过去很多场合下中共中央国务院讲关于年金的问题,真正在一个正式的场合提出来一向不是太多,意味着我们年金在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注下应该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对于年金是三支柱之一,在这个里面年金有专家都非常清楚,他是一个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的制度。不是强制的,自愿的,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我们国务院国资委对年金制度有非常清醒的认识,我们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但是要建立这个制度也是有条件的,符合条件具备条件的我们赞成和鼓励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是不具备条件,我们也不主张匆匆忙忙一刀切都要建立企业年金。
有关年金的重要性、必要性专家们谈的非常多,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一个是重要的养老多层次体系当中重要支柱和有利的补充,第二是企业年金是现代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能在这一点上我们和有关部门认识不完全一致,我觉得有一些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可能觉得企业年金是福利,最近有关部门文件中说的很清楚,他们说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福利制度,我认为福利制度没有问题,我们认为也是一种福利,但是同时企业年金是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们觉得,年金也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当期收入的延期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采取一种策略,不建立年金,就发工资,把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提高上去。如果工资高了,将来退休也会有一定的支柱,但是我们认为年金的好处是通过把当前的分配给你支付到个人帐户中进入到市场增值保值,退休之后再支付,这样对退休之后的生活有更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确实是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把他看成一种福利我个人认为有点片面,我想在座的人员可能对年金的认识除了福利以外,应该说在薪酬制度上他的作用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年金确确实实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是非常有好处的,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总体看,国资委认为企业年金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我们非常主张在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我们从2004年初开始,对原来中央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有一个汇总材料,我们认为原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下面五个特点:
第一是发展不平衡覆盖行业有限。我们在中央企业中有不到一半的企业和不到一半的职工有普通养老保险,但是有一半多的企业和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但是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里面缴费个人基本上没有缴费,原来是制度上安排职工也应该缴费,但是事实上主要是企业供款,职工个人没有缴费,对资金的投资收益是以固定收益为主的,投资收入比较低,大概在1.5%到3%,个别达到5% 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经过十几年发展我觉得进展不是太快。所以我想,既然现在劳动保障部门20、23号令要求推出养老制度,尽快把养老制度转到企业年金的制度上来。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国资委在2005年8月出台135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的指导完全是依据劳动保障部20号和23号令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制度框架下对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应该注意和解决好那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只是对20号、23号令的相关政策的具体的规定我们没有超出这个政策的框架。135号文件内容很多,但是简要地说,我们就两个字“规范”。我们规范实际上我们在2005年2006、2007年这几年每年都在讲,在国资委召开的有关企业收入分配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会议上,我们一再对中央企业而言,搞年金最主要是规范,恰恰也是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规范,今年国务院要点是明确提出要规范企业发展年金。在改革实践中有一些政策的初始阶段考虑的非常好,真正实施就走样。我们觉得年金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我们不希望年金一搞起来就走样,我们要求中央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在我们135号文件下发自有一段时间之内,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年金的进展的速度也并不是太快,我们觉得是非常正常的,我们希望年金积极稳妥地推行,而不希望一哄而起,特别是进展不快有几个原因,
一方面外部环境并不是非常完善,及有一些相关政策并不是非常明确。第二对中央企业而言,只有一些企业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他要转到年金制度上有要做相当的准备,要作测算,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一段时间真正中央企业报给我们国资委,要求正式审核方案的并不是太多,前期我们也做了大量的动作,我们前期一直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有关规范我们应该从4个方面,一个是明确提出来要规范准入,规范涉及、规范运作,特别是要规范管理,具体的原则我们在135号中提出了3条,保障性和激励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三个利益关系,但是现在有关效率公平,十七大有新的提法,总书记讲的非常好,就分配而言,更多的恐怕管理效率问题还要提到应有的地位。
三个经济能力不能忽视,要长期盈利,人工成本要强,规范民主制度健全,有关年金方案主要内容有9条就不具体讲了。
我们135文件发了之后我们有一些企业在探讨,在这个当中,我们在年初曾经批准了东风汽车、葛洲坝相关企业的研究方案,但是在前功尽弃和企业沟通方案中我们觉得对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搞年金,国资委应该在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否则有一些问题是我们不能够赞成和同意,有些企业的做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去年10月份出台了一个152号文件,对于中央企业实行年金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152号是135号文件的延续和拓展,更细化,大的政策框架仍然还是在原来的劳动保障部20、23号令的框架之内,对有些问题我们做了一些细致的相应的规定。便于让企业和机构了解我们国资委对年金的政策考虑的出发点,我们对152号文件相关的一些政策稍微做点解读,我们有11条,第一条是我们要求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集团对年金方案有一个统筹规划整体设计,整体实施中企业不应该一刀切,具备条件可以先搞,不具备条件的不要搞。
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在前期,有一些中央企业对我们在探讨年金方案中,有相当多的企业提出来能不能先把集团公司的年金方案建起来,整个企业的方案以后再报,我们想不能够用这种办法,一个企业,一个制度应该有一个统筹的安排,具体实施根据条件,我们不能同意集团没有一个总体规划,我们不能同意集团总部先把年金建立起来,这几年我们对中央企业所分配进行总结过程中,也发现对中央企业有一些企业企业集团本部员工的工资水平相对比较高。当然它的高有高的道理,集团本部一般情况下人员管理层次高,责任大,职位、学历贡献也非常大,但是如果确实高的太多,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我们不主张集团本部待遇和企业职工平均水平差距太大。因此我们不能同意,企业还没有统筹安排把集团公司方案搞起来,152号文件针对性非常强。
企业在报备规划过程中对集团本部方案要单列,我们需要审核一下,对集团本部的年金的水平和企业的年金水平的相关的关系。
第二点我们规定企业合并报表没有实现国有资本导致争议。
第三我们对年仅缴费水平符合两个低于,人工成本要有承受能力,我们明确提出来要求中央企业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的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我们不主张中央企业一方面建立企业年金,年金水平比较高,另一方面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水平还不降低,增长的幅度还要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我想这个可能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为对社会上这几年以来有关国有企业分配的议论非常多,也是热点和焦点,我认为是难点,我们觉得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收入水平相比较社会相对比较高,我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7倍,但是我们高有高的道理,我们贡献大,效益好你看年报可以看的出来非常清楚,国资委成立以后中央企业的效益增长非常快,人均的利润我们的工资水平要低的多,我们贡献是非常大的,
第二,中央企业出的产业地位不同,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命脉,整个经济基础的产业行业,和一些完全市场竞争,的比如说搞一些民营企业的工资水平都一样,我认为是没道理的,国外合理的行业差距是有的。某一方面民营企业工资低了该加工资没有加,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我们工资分配是规范的,是有制度的,职工增加工资的机制是存在的,我们之前也搞过调查,我们对全国的国有企业职工近3年工资都有相应的增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都享受到了企业发展和改变发展的成果。从和谐社会角度,中央企业也应该增加工资要适度、合理规范,所以我想我们要求中央企业要增适当加工资。另一方面我觉得我们国资委而言,而去我们为领导要求我们在收入分配上尽量多做少说,甚至是只做不说的,我们是按照真正的市场改革方向,按照国外的惯例推进改革,增强竞争力,我们不想引起太多的争论,目前国内对国有企业为国有企业说话的部门包括经济学家不多,还没有看到国有企业作出的巨大的贡献。所以我想对年金而言,我们也是这样要求的,一方面要建立年金,同时增加工资要适度、合理规范,不能说两个方面都要同时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我们主张企业年金所需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一些企业提出来搞年金能不能个人不缴费,只有企业缴费,我们不同意这样的安排,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我们主张1:1,我们现在规定起步阶段个人缴费可能适当低一点,不低于1/4,逐渐提高比例和企业相匹配。
第五,我们企业年金缴费控制在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他是劳动保障部的20号令,我们现在一直是按这个做,我们国资委的政策没有超出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春节以前政府有关部门找我们国资委,提出年金缴费恐怕只有4%可以进成本,超出的通通不认帐,都得有职工个人缴。当时我们一再解释,1/12是劳动保障部20号令不是国资委的规定。过去中央财政只有3个省是10%,我对于4%应该进成本,如果只有4%作为企业年金我认为有非常大的问题。我们152号文件出台之后为了推进中央企业年金发展,我们去年曾经举办过中央企业年金培训班,在会上把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了解读,我们讲的非常明确,会后中央企业的年金进展非常快,到今年春季以前正式批准了22家中央企业实行年金企业制度。还有相当一批企业正在和我们沟通协商之中,30号文件出台之后,很难再做4%,我认为两大问题,一个是如果按4%,退休之后替代率太低,不足以支付职工真正退休之后的生活。第二个是会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过渡期非常长。因为大家很清楚对国有企业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老、中、新人员的平衡过渡问题,特别是中的过渡,如果4%,我认为这个过渡期搞不好的四五十年,可能更长。只有这个企业没法做,年金方案不可能再做。任何一个企业和员工都不会这样干的,我们主张20号令是制订国家关于年金和社会保障政策,我们按政策办没有问题,我们呼吁可能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该积极出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协调,否则我们中央企业年金会停下来。
另外一个我们152号令唯一有一条可能稍微有一点创新的,我们主张企业应该允许他把工效挂钩,节余的工资用于企业年金,但是必须要必须经过同意以后再用。我们都知道现在工效挂钩一直是数量比较大。我们比有些金融机构要低的多,但是我们效率说实话在我觉得比这些金融机构可能还要好,包括职工,也包括我们的高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工资水平控制的还不错。所以工资节余如果用于工资会导致中央企业工资水平上升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年金是非常好的制度,你要想让他有非常好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来源渠道,特别是对于中人问题,这是回避不了的,是必须要解决的,也是改革成本的支付问题,我们主张是应该用于他,我们有关部门说不能用理由是中央挂钩政策是国务院定的,你要想用得报国务院,国务院同意了再来做,我们有关部门同意说,他没有明确说不能用于年金,最早和我们沟通的是,不能用企业年金,最后做工作我们可能有一些观点说服了他们,包括我们认为年金是薪酬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观念是不是他们经济上的不清楚,最后我在这里相关文件中没有把不能用与企业年金这句话改正“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公司调整办法出台新的办法之后的暂行研究规定”。
目前我们一直在探讨和相关部门准备给国务院写报告,我们国资委主张搞工资的预算管理,我们也得到了几乎所有中央企业的支持和肯定,认为预算管理是一个方面,我们准备要这样干。我想在搞新的制度之后,应该将原有的工效挂钩用于企业年金用于中人是非常好的安排。我们正在进行这种工作,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尽快职能到位,尽快一块来研究和推动,否则好多工作现已停顿。我们主张企业年金监督效益公平,考虑贡献适当拉开差距,但是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能太大。有一些企业在前期给我们报方案希望把老总的年金做得高高的,我们不同意,我们认为企业年金是普惠制,企业负责人,企业的高管他们的薪酬和退休以后的待遇的提高应该靠年金制度,靠中长期激励。我想年金是普惠的制不能过多地向企业高管倾斜,企业高管一定要考虑和职工的合理的分配关系不能差距太大,我们主张年金方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水平衔接。可能有一个问题 我们规定,实行年金以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之外统筹外的部分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这一点相当一部分企业提出看法,我认为也有道理,他们主张是不是再搞年金我认为就一个企业搞一下可以,国资委很难做统筹规定,中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统筹办理,特别是工资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只有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统筹,如果允许有统筹的话,这方面再增加一块,我认为新的工资水平比较高,这对国资委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选择。离退休同志共享改革成果,我们不反对企业有能力在过节的时候给离退休职工有补贴,发放一定补贴我们也不反对,但是我们不主张在制度上按年按月搞什么样的标准,这是我们的看法,我们部门的30号文件中说,离退休职工统筹这一块中央挂钩可以用,当时我讲这两个一回事,离退休的可以用挂钩,其他的怎么不用挂钩,我们没有听到合理的解释,我们必须共同研究相关问题把这个事情解决好。
在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保险项目的合理项目,我们希望还是基本的两块,基本养老和企业年金,现在年金刚刚起步在年金之外再搞别的养老补充的项目,在制度上恐怕很难推进,不利于年金发展,我们主张先把新制度建立起来,然后看将来发展再说。我们主张尽快地搞一些活动,把中人问题解决了,使年金有一个较快发展,我们养老制度建立之后尽快规范制订新的年金政策,我们有一半有补充养老保险,去年12号文件要求社保中心不能经营股份养老保险,要求中央企业清理,我们要求中央企业到6月份之前,个别企业到年底之前从制度上把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转到年金制度上,至于原有的资金是原来国资委成立之前企业自己的行为,我们国资委不做统一规定。你按照原来劳动部的规定自己去办。
我们规定2005年8月份之前为职工买商业保险在去年年底前清理规范,具体规范纳入企业年金。135号文件出台之后没有经过国资委批准自己建立的商业保险要清退,商业保险不太好确定,有一些在财务政策上未必非常合规,我们主张搞年金政策。共同把这样的工作搞好。我们最定为了提高审核效率中央企业,特别是人力资源部的同志和财务部的,先和国资委沟通再上职代会。有一些条款我们不能同意。有一些政治文件回去之后人力资源感到很为难,没有办法给老总和职代会的交代。为了更好地提高效率,我们做了一定的规定,希望先沟通,再给我们报正式方案,我们很快就批下来,实践证明我们这个办法是很有效,在春季以前中央的进展是非常快的。
我想对年金是新的事物,进展有起步阶段,我认为还有很多问题,如果不解决不利于年金发展,还有几个问题解决好,加大对企业年金的宣传提高他的认识。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的高管和职工未必对企业年金都非常了解,为了推动这样的工作,应该要加强学习宣传,社会舆论也要加强宣传,对年金好多问题值得探讨,如果不统一不利于年金发展。
第二个年金要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是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有一些中央企业在香港,我们不反对20号令中央企业年金比收储多也是其中之一,我们主张专业化运营,理由大家讲的很多,如果企业理事会做受托,责任非常大,工作量非常繁杂,但是没有利益。只有责任没有利益,如果想在年金中还想买点车,发点奖金非倒霉不可。责任非常大。
我想企业自己的钱自己看着,实际上未必,政府管理的到位,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可能还是专业化比较好,我们也希望专业经营机构称诚信经营这样的方式保证年金经营的增值,怎么运营是有问题的,恐怕大家要共同探讨,我希望政府要出台一个相关的规定,恐怕也应该有所要求,不应该互相压榨,把整个年金市场搞坏,我们希望年金市场建立和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和各部门配合,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合,如果不配套我认为企业和职工是有后顾之忧的,年金不可能正常发展。讲的不一定对,错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
作者:姚洪杰 来源:百度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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