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支出无限膨胀和人口老龄化加速,德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都出现了一些难题
德国和英国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拥有相对发达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从本刊记者的调查看,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速,两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都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应的改革也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引以为傲的“大锅饭”医保出现问题
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根据法律规定,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国民有强制性义务在250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国民可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德国8200多万人口中,90%以上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按照一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一般约为14%。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即工资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额外征缴,工资收入在保底线以下的可免除缴费义务。儿童原则上跟随父母名下,不需要缴纳保险金。
政府每年根据情况对封顶线和保底线的标准进行调整。保险费取决于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收入多者多缴,收入少者少缴,无收入者不缴,但投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没有任何差别。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及辅助用品费用、各种康复性服务,等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曾被德国人引以为傲。但这套行之有效的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却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医疗费用年年增长,保险费率也年年递增。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
据统计,德国的医疗成本之高仅次于美国和瑞士,每年花费高达1400亿欧元,主要由政府承担。尽管经过一系列改革,德国2006年的医疗资金缺口仍然高达70亿欧元。
施罗德政府从2004年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制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规模革新,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及早诊治计划,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改革后,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占整个卫生事业支出的比重从2003年的60%降至2004年的56%,而私人保险支出比重上升,暂时缓解了医保支出无限膨胀的被动局面。
默克尔上台后,将医疗改革作为其内政的重要内容。2007年2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医改方案,其核心举措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卫生基金”,通过税收为医疗保险体系注入更多资金。根据这项方案,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类似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那样的“基本服务”,鼓励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市场竞争。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不堪重负
德国的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也因为过于“优越”而不堪重负。
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指导下,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较为完善:婴儿刚出生,父母就可以得到抚养费,大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失业者领取救济金,退休者享有养老金,死亡后还可得到丧葬费。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的德国公民都可以享受。德国还有许多法律保护劳工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和妇女等群体的权利。
这一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主要靠税收和社会保险金。除所得税之外,德国职工还须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医疗护理等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占德国职工收入总额的约40%,其中职工和雇主各承担一半。
庞大的福利开支意味着高昂的劳工成本。为了降低成本,企业纷纷把生产线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导致德国失业队伍的扩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负担的增加。
与此同时,优厚的社会福利难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德国失业工人可以得到原工资67%至53%不等的失业救济,加上住房、子女抚养等补助以及免交税款,一些失业工人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超过低收入者的收入。结果有一部分失业者宁可在家闲着,也不愿从事低收入的工作。
施罗德政府时期实施了名为“2010年议程”的改革计划,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通过降低税率,增加个人和企业的收入,以刺激消费和投资;逐年削减失业者的救济金,并加强再就业培训,对拒绝再就业者予以削减救济金惩罚;推迟甚至暂时冻结退休者养老金的增加等。
默克尔上台后,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将法定的退休年龄从2012年起由65岁延长至67岁,提早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会减少0.3%。目前,德国单身失业者失业后5年内能够领取的失业金,已降至失业前净收入的36%。
由于政府的改革计划触动了广大选民的根本利益,各项改革法律的出台都遇到阻力。
应对老龄化的养老金倾斜
布莱尔政府1997年执政以来,在英国建立了养老金信用体系,增加了冬季取暖补贴,并且使国家基本养老金得到实际意义上的增长。政府还实施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收入保障,使200万养老金领取者摆脱了绝对贫困,100万人脱离相对贫困,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持续增长。
2002年英国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制度,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提供养老保障。2004年的《养老金法》,使大约1000万参与薪水养老计划的人,可以在雇主破产或养老金不足的情况下获得赔偿。
2006年英国政府制定了长期养老金计划,强化基本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二级养老金制度,雇主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介入员工养老金储蓄,到2050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等。
2006年11月公布的《养老金法》草案,主要关注国家养老金事务,为国家养老金改革提供立法基础。根据新的《养老金法》草案,到2010年,3/4的女性将有权享有全额国家基础养老金,而在此之前,只有约50%的女性是受益者。到2020年,有权享有全额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女性将增加到约90%。养老金改革草案通过将个人收入与养老金挂钩等方式,确保今后将更多的钱用在养老金领取者身上。到2050年,那些几乎一辈子都工作或照料老年及残疾人士的人,退休后每周可以领到约135英镑的国家养老金。
老年人中的贫困人口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对象。2006年,英国政府发表的一项报告表明,有大约200万老年人未能受到社会的关怀。他们面临的问题包括缺乏基本生活用品、处于被社会孤立状态、无法享受地方社会服务等。因此,政府推出了“支持老年人计划”,为老人提供健康监控、个人安全、情感支持、咨询与忠告、帮助理财和申请救助等各种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的福利,为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冬季取暖、为7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免费电视执照等方式帮助贫困人群。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的与经济状况挂钩的主要福利是养老金信用(含保证金和储蓄金)和住房福利。需要照料的残疾老人还可以享受照料补贴,65岁以下残疾老人可以申请残疾生活补贴。符合申领国家养老金年龄的老人,可以选择按时领取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对于符合申领年龄但仍在工作的老人,推迟领取养老金可以使每周领取的养老金额度增加。
英国推出的社会照料体系,以纳税人的资金为基础,由地方政府、慈善机构和志愿组织等协同合作提供照料。1990年通过的《社区照料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社会照料,有偿社会照料必须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地方政府的社会服务部负责帮助老人决定是否在养老院养老,并计算出个人是否能够承担养老院的费用。如果老人无力承担养老院的费用,社会服务部会帮助筹集资金。
2008年03月31日 14:21:33 来源:瞭望(金晶 马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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