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浮,从今年7月起,省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调整为332元。同时,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也将随之改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同时,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缴费时,缴费基数也将按新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部门特别提醒:各参保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应及时申报缴费。特别是个体缴费人员,要在6月底之前缴清2007-2008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否则,2008年7月以后再缴纳2008年6月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都将按新标准即每月332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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