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公平尤为重要,但公平的度量标准必须科学化。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的追求目标,也是调节和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核心原则。但是社会公平的内容和含义,则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也就是它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含义。例如,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患不均”的说法,也就是人们往往把完全的均等当作社会公平的内容和原则。我国现阶段所提出的社会公平,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和原则呢?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和度量现阶段社会公平的程度?本文试图从社会和个人两个角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社会公平的度量标准加以分析。
一、社会公平度的社会总体评价标准
我们认为,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及社会发展评价准则,其实质指的是社会资源在一定的历史环境和地域环境中,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社会资源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或者说,影响和决定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的因素是什么?一般而言,影响和决定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的社会因素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经济发展、收入分配、行业垄断、地区差异、社会保障等等。在这些因素中,有一些是最为直接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成了决定社会公平的最主要因素,从而也就成了评价社会公平度的度量标准。当然,这些度量标准是一种动态的度量标准。首先,这些决定社会公平度的社会因素本身就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社会保障水平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水涨船高”,相应的社会公平的度量也会发生变化。其次,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决定社会公平度的社会因素与公平的联系紧密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有的时期,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与地区差异所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相比,可能前者和社会公平联系较为密切;而在有的时期,人们可能会更加关注地区差异所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而不是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另外,这些社会因素也会受到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因此,社会公平度的评价标准在不同阶段、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
从总体上讲,我们可以对决定和影响社会公平的社会因素,从社会和个人这两个角度来加以概括。社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从社会总体角度上,决定和影响社会公平度的因素;而个人方面的因素,则主要是指从每个个人角度上,影响和决定社会公平度的因素。
我们这里首先分析社会总体方面的因素。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公平度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指社会平等地提供给个人或个体的发展机会,包括受教育的机会、就业机会、受保障的机会以及参与竞争的机会等等。机会均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2006世界发展报告》甚至直接将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http://www.china.com.cn/chinese/EC-c/975712.htm)。
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过程均等不同,它是起点均等。结果均等要求社会中的个人在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的结果相同,这虽然是人类一直盼望的目标,但它显然不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过程均等则要求在发展的过程中,结合个人或个体的能力,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使得每个个体获得大致相同的过程。这看起来似乎比起点均等更高了一个层次,但在具体实施上,却有很大的难度,其一是因为个体的具体能力大小难以为社会全面掌握;其二是个体的能力在过程中是变动的,而具体如何变动却没有一定的规律。因而,在当前情况下,社会公平只能是起点均等,而不应该是过程均等,当然更不是结果均等。
机会均等与社会公平密切相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它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社会公平。一是,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个体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有了这些资源,一些典型的群体,如穷人、弱势群体,可以改善自身的生活环境,形成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从而避免了社会资源集中在部分群体时,所形成的资源利用不足,因而它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率。二是,提高机会均等的程度,可以改善社会制度,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社会管理,避免管理冲突,形成更为有效率的社会制度,也能够进一步挖掘潜在的社会资源,避免如“贫困陷阱”等妨碍社会发展的情况出现,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如果破坏机会均等,则容易造成社会不平等。社会成员若没有得到相同的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必然会造成成员间学历水平不同,获得个人收入的能力不同,进而造成贫富分化,形成社会不平等。对于企业等社会个体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企业在市场中,没有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则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导致市场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但是,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发展机会多种多样,不同的机会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如要实现就业机会均等,就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的劳动力市场。这些制度安排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这也决定了要实现机会均等,也必然是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区,结合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不同程度的机会均等。例如当前在深圳,有一个较为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基本上能够实现就业机会均等。在机会均等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尽力实现与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机会均等,如就业、教育、市场竞争等;在制度安排方面,优先设立和完善这些与机会均等相关的社会制度。
2.责权利的对称性。
责权利对称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责权利对称指的是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越多,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反之,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和义务,就理应得到较多的权利和利益。
在一般的具体事务中,公平往往意味着责权利的对称。在具体事务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不同,付出的劳动数量与质量不同,承担的风险不同,这就决定了社会成员在参与事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可能完全一样,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可能相同。相应的,不同的社会成员所获得的权利和利益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完全一样。举个例子来说,社会成员个人付出了不同数量的劳动,则在收入方面就应该是不同的。这就是责权利对称。责权利对称不但体现在社会成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还反映在其他社会个体,如企业、社会团体等方面。如对企业而言,获得的利益包括企业利润、企业声誉等等,而与这些利益相对应的义务则是,企业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这些责权利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当一个企业要获取更多的利润时,也就意味着该企业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收;企业承担了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的义务,反过来,就意味着国家保障企业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
如果没有责权利对称,社会对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就演变为“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成为社会的弊端之一。这种弊端显然会妨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有了责权利对称,才能将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取与个人付出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激发个人的潜力,发挥个人的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对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没有充分体现这种区别,阻碍了社会成员发挥个人积极性,也影响了个人利益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相对缓慢。这段历史充分说明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平均,而应该是和责权利对称相关联的有差异的平均。
责权利对称是公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因而,社会中责权利对称的程度可以体现相应的社会公平程度,应该作为社会公平的度量标准之一。
3.公共产品的均等性。
公共产品的均等性是社会公平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产品包括由公共财政为社会中的个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基础教育、非营利性医疗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等等。由于公共财政来自于社会全体成员,因而公共产品的服务对象应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这就决定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不同,其涵盖范围应该是整个社会,而不是社会中某些特定的群体。并且,公共产品应该在社会成员中均等分配,即处于相同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应享受相同的社会产品。
公共产品与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产品不均等必然会导致社会不平等。一方面,公共产品在社会成员间的不均等分配,直接导致一些社会成员不能享受本应该享受的公共产品,构成现实的社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不均等,如基础教育分配的不平等,容易造成社会成员间的机会不平等,使得一些社会成员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形成潜在的社会不平等。并且,在公共产品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一般而言,也是处于决策地位弱势的群体,在公共产品的分配过程中,不能主导“话语权”,这样一来,容易导致公共产品分配愈加不平等,形成恶性循环,妨碍社会公平化的进程。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物质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公共产品在社会成员间均等分配很难做到。与实现机会均等相类似,实现公共产品的均等分配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共产品的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公共产品与整体社会发展的均等。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公共产品的数量也应该随之提高,公共产品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体系逐步复杂化,社会成员的个人发展也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更高的风险。而社会成员的个人发展,不仅与成员个人密切相关,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进步;并且,公共财政的多少也与成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共财政数量的增加是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相应的,由公共财政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也应该随之增加。进一步讲,公共产品的覆盖范围也应该随着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发展变化而扩大。举个例子来说,20年前,我国公共财政提供的教育,仅包括义务教育。而现在,社会成员可能会面临下岗失业,那么,由公共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再培训,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义务教育。公共产品覆盖范围的扩大,除了产品范围的扩大,覆盖的人群也应该扩大,让更多的人群能够享受由公共财政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有当公共产品的数量逐步增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才可能逐步实现公共产品在社会成员间的均等分配。
但是,我国公共品的分配却呈现不均等的现象,各地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并不一致,而且差别很大。以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例,北京的5462.85元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50.70元,而新疆的1563.54元则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公共品均等在我国还远未实现。
机会均等、责权利对称与公共产品均等这三者都是从社会总体的角度,度量社会公平。具体来看,机会均等主要是从理念与制度层面体现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而责权利对称则是从生产与初次分配的层面度量社会公平,公共品均等则从二次分配的层面度量社会公平。因此这两者可以认为是在社会具体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机会均等这一度量标准的具体实现,体现了机会均等。而机会均等对社会公平的具体度量则依赖于责权利对称和公共产品均等。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生产与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进行,因而责权利均等主要应通过市场实现;而二次分配主要通过政府进行,则意味着公共品均等的实现和良好的政府财政与福利制度密切相关。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依据则是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社会公平原则。这三者在对社会公平的度量中,是一个整体。
二、社会公平度的个人评价标准
如上所述,社会公平度的个人评价标准,是指每个人个人对公平度的评价标准。在这方面,决定和影响社会公平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我价值的实现。
自我价值实现是个人评价社会公平度的重要内容,当一个感到自我价值能较好实现的时候,就对社会有公平度较高的评价,否则,会相反。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自我实现指的是能够发挥自身潜能,接受自己也接受他人,解决问题能力增强,自觉性提高。自我价值实现是个人需求的最高层次,也是最难以满足的。而社会成员一旦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则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在能力,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运用自身的能力,进行充满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工作。
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正确看待和认识自己与他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接受社会制度的安排,认可社会关于资源和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就是说,社会成员要达到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层次,其前提是该成员认定社会资源的分配是符合自身状况的,是合理与适当的,而这个前提也就代表社会成员认为社会是公平的。换言之,在个人认为社会公平的背景下,社会成员才可能达到自我价值实现的层次。
而如果社会成员个人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社会成员认为社会中关于资源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存在不合理和不适当的地方,自身的利益在社会分配中受到了损害,则社会成员必然会首先考虑补偿自身受到损害的利益,希望社会进行再分配,以便从他人处拿到更多的利益。这样一来,社会成员达到的只可能是生理需求或安全需求等较低的需求层次,而不可能达到自我实现这一最高需求层次。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生活和工作中排斥他人,因而也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与自我价值实现渐行渐远。
所以,从个人的角度看,自我价值实现的程度与社会公平程度是密切相关的。自我价值实现程度越高,则代表社会成员个人认为社会公平程度越高;反之,亦然。因而,在与个人相关的社会因素方面,自我价值实现可以作为社会公平的度量标准。
2.自我选择的自由。
自我选择自由是个人评价社会公平度的又一个重要标准。大家知道,自我价值实现与机会均等相类似,它属于社会公平度量的理念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些理念标准有着不同的转换形式。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社会成员的个人自我价值实现则主要表现为个人选择的自由。这里所说的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社会发展背景下,受到社会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
自我价值实现要求个人能够充分利用个人的自身潜力与社会的潜在资源,并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工作。这表明,要实现自我价值,社会成员首先要有选择各种与自身能力相对应的资源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自由,社会成员的个人潜力必然难以完全发挥,也就谈不上自我价值的完全实现了;而且,缺乏这种自由,也必然意味着社会成员在某些较低层次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如社会成员不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则代表其个人的环境安全需求或社交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在这些较低层次的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达到自我实现这一最高层次了。
在众多与个人相关的因素中,个人选择的自由不仅仅与自我价值实现密切相关,而且和社会公平也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公平的内容就是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如果没有个人选择的充分自由,则意味着资源的分配受到了过度的干预,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限定的范围。这种过度干预必然会使社会成员的自身发展受到不应有的限制,而感到自身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并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我国20多年来的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了社会成员个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另一方面,原有的一些与社会发展趋势不一致的制度和政策却限制了个人选择的自由,使得一些社会成员的个人发展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或是没有达到应有的发展程度,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社会成员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如当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社会成员没有自由选择居住地,也不能自由地选择是否迁徙,个人的收入和生活相对水平下降,甚至有的是绝对水平下降。这些情况下引发的社会不公平,是与社会成员没有个人选择的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的。
因此社会成员个人选择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平、自我价值实现联系在一起。个人选择的自由程度可以作为社会公平程度的一种度量,尤其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中,这种度量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和代表性。(本文作者: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论社会公平的度量标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192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