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召开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吉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工作。会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全省各地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近期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确定10%的调整幅度,批复吉林省人均月增加157元。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是按照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是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惠及全省247万企业退休人员,年度资金支出约增加48.2亿元。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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