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丽 资料图 |
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中资金融机构将开始试行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记者日前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在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制定了中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制度并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试行报送。
按照通知要求,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全国社保基金”)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投公司”)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月度统计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据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即没有开办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也要报送空表。
分析人士认为,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出现巨额损失,这可能是导致监管部门要求其开始试行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原因之一。
中国银行研究员王元龙博士则认为,要求金融机构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流量统计报表,是建立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监控系统的一部分,有助于建立健全资本流动风险监控体系,防范短期资本流动的冲击。
今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条例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
外汇局局长胡晓炼日前也表示,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面临着不确定性。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关注形势的变化,认真分析研究对我国经济金融影响,积极妥善应对,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其中包括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手段,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国家涉外经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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