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将统一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主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明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将实现四个统一:统一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个人账户记录等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统一管理。实现省、州(市)、县三级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统一使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留存各地的积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办法》还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时足额缴费。
参保人员则有权监督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查询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针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办法》特别规定,州(市)级、县级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州(市)级、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本级和县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审核。
据悉,对违反养老保险
政策法规和违规使用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违规使用的基金,省级将相应扣减对州(市)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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